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公安交通管理网络,强化公路动态管理,提高处置刑事、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维护公路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根据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巡逻民警队由各市、地、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改建,实行一支队伍二块牌子。市(地)级的称为××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县(市)级的称为××县(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县(市)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增设机动巡逻队,称为××县(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机动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大队分别称为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和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大队。现任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的领导分别兼任公路巡逻民警队机构相应的职务。市、地、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交管(秩序)科(股),负责公路巡逻民警队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改建后的公路巡逻民警队以公路为管辖范围,原有的交通管理职责、工作任务、上下级关系不变,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在预防、处置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上接受同级刑侦、治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高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大队接受所在地的市、县(区)刑侦、治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移交等问题,由所在地的市、县(区)公安机关办理。全省公路巡逻业务指导归口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第四条公路巡逻民警应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年轻力壮、有责任心、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民警察担任。
公路巡逻民警队以现有公安交通警察为其本警力,同时,适当从有关业务部门抽调骨干,以加强对刑事、治安案件的前期处置工作。
第五条公路巡逻民警队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
(二)维护公路治安秩序;
(三)预防和制止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车匪路霸;
(四)堵截逃犯及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依法查处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
(六)接受公民报警;
(七)救助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人员;
(八)公安部、公安厅规定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公路巡逻民警在公路上执行职务时,依法行使盘问检查、强制措施、保护性约束措施和使用武器警械等权力。
第七条公路巡逻民警在公路上遇到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接到报警后,应当根据案情及时进行前期处置,并移交有案件管辖权的业务部门,其中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
第八条公路巡逻民警在公路上遇到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凡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当场处理;对一般交通事故,负责现场勘察、访问证人,恢复交通后,移交事故处理部门;对重大事故以上的,负责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公路巡逻民警遇到管辖范围外的各种案件或超越行政区域的报警时,应问清情况,做好记录,及时通报管辖部门或报告上级。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进行前期处置,然后按管辖权限办理移交。
第十条公路巡逻民警对公路上发生的严重暴力案件和恶性事故,应当采取以下前期处置措施:
(一)立即赶赴现场控制事态,保护现场,疏导群众,指挥交通;
(二)及时抢救受伤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进行现场调查,询问被害人和证人;
(四)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收集证据,扣押作案工具、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证;
(六)报告上级,通报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勘查处置,要求有关巡逻民警大队设卡拦截逃犯或交通肇事逃逸者包括车辆。
第十一条公路巡逻民警队在执行拦截逃犯、违法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者或打击车匪路霸等重大任务时,可在公路上临时设置路障。根据需要可依法设置留置室。
第十二条公路巡逻民警在执行职务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暂扣当事人的车辆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一)车辆有被盗窃嫌疑的;
(二)作案人员的交通工具;
(三)作为刑事、治安案件物证的;
(四)当场不能调解处理的交通事故车辆或交通肇事逃逸车辆;
(五)紧急处置时需要暂扣的和上级指示追堵的车辆。
第十三条公路巡逻民警处置的各类案件、事故和违章,都应认真做好记录,载明当事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处置情况等。对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作出处理的,使用有关交通管理法律文书;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统一使用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前期处置的刑事案件、复杂的治安案件,要填写《公路接警案件移送书》,经大队以上领导批准后,连同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派出所处理。公路巡逻民警队移送的案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接收,不得推诿或拒绝。
第十五条公路巡逻民警队处理的治安案件,当事人不服提出复议或诉讼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公路巡逻民警以国省道干线、交通拥堵、事故多发和治安状况复杂的公路路段为重点,实行以机动车巡逻为主的全天候巡逻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大队应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并保持相应的警力,担负接警助警等任务;建立严格的执勤记录和交接班制度。
第十八条公路巡逻民警必须保持与公路巡逻民警队的联络,并随时接受指挥、调度。
公安指挥中心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指挥、调度公路巡逻民警。
第十九条根据公安部、省厅有关路面执勤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勤务管理、装备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条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时,必须着警服(夜间需着反光背心),佩戴警号,携带执法证件,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用语文明。
第二十一条公路巡逻民警队的基本装备项目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武器、警械、防护器材及其它器材等。
一、交通工具:巡逻车(不少于2辆),摩托车。
二、通讯设备:基地台,车载台,手持台。
三、武器:手枪,微型冲锋枪,枪柜,子弹柜。
四、警械:警棍,手铐,警笛,警绳。
五、防护器材:防弹背心,防刺背心,防暴头盔和护膝,手套。
六、其他器材:手电,搜索灯,勘查箱,急救箱。
公路巡逻车辆使用省厅统一制定的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公路巡逻民警队装备的车辆、通讯器材、枪支、警械等,要按规定使用和配带,严格领取、交接制度,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
第二十三条公路巡逻民警上岗前须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工作在市(地)公安机关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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