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所需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4 00:17:41 266 人看过

一、婚姻继承所需的条件有哪些

婚姻继承需要的条件:双方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双方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办理方式是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嘱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就通过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单方面放弃继承权吗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单方面放弃继承权。但是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其做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三、事实婚姻的夫妻是否有继承权

事实婚姻的夫妻一般没有继承权,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相互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有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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