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09:11:26 58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建设顺利进行,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吴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各镇内(含开发区、度假区,下同),因建设需要,拆迁农村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其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级大型工程,如开河、高速公路等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

第三条农村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和用途。

第四条区建设局是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区建设局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房屋拆迁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并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按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l、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范围红线图。

3、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被拆迁房屋的详细资料。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事宜等有关事项予以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实施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工商、土地、规划、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扩建、改建和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手续。停止办理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0: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村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南通通州区农村拆迁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县
    2024-02-09
    324人看过
  • 苏州吴中区办理护照地址
    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吴中受理点接待大厅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办事处苏街198号吴中区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12-68799730投诉电话:0512-68799730节假日值班电话:0512-68799730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公交路线:苏州612路,站点为“苏街明溪路东”顺着苏街向西走大约500米。经过海关大楼(苏街188号)温馨提示:
    2023-05-29
    58人看过
  • 长春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阅读全文】长春市人民政府第48号??《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办法》业经2002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李述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双阳区除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2023-07-02
    409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苏州市行政裁决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纠纷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纠纷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第三条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为当地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机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四条裁决机关审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
    2023-07-03
    311人看过
  • 常州市市区绿化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步伐,提高城市环境质量,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决定自1999年起改革现行的绿化养护管理体制,实行新的绿化养护管理办法。一、实施目的改革原有的绿化管养经费划拨方式,按照“转换机制,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指导思想,对绿化管养采取“招标承包、工效挂钩”的措施,进一步调动各级绿化部门建设绿地的积极性,提高绿化管养水平,使城市绿化管养逐步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二、具体办法(一)市、区绿化管养职责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核定各区绿地面积和行道树数量;负责制定统一的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负责编制年度管养经费计划,经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和绿化收费支出项目;负责对各区绿化管养进行考核检查评比,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核定各区实际绿化管养经费。各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具体组织落实各项管养任务;负责绿化管养的招标承包
    2023-06-10
    241人看过
  • 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凡未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区不得投入使用。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按照市组织整治、区落实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应结合各自不同特点推行物业管理。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
    2023-06-10
    358人看过
  • 扬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版)
    江苏省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7-14生效日期:2002-07-14发布部门: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暂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暂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扬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计划、规划
    2023-07-04
    183人看过
  •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经2000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二00一年一月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拆除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以下称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妨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
    2023-06-10
    441人看过
  • 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试行)
    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需为其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口,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当年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其子女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可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经市、区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第四条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前携带《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的
    2023-05-29
    164人看过
  • 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1.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指导律师办理农村房屋拆迁法律业务的实务操作。如有关省市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的,从其规定。2.本章所指的农村房屋拆迁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3.律师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提供法律服务也可参照本章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律师为农村房屋拆迁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掌握并向委托人宣传下列有关法律知识:1.征地的原则:1.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授权和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1.2征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1.3征收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2023-04-23
    466人看过
  • 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
    【阅读全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收益金的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益金,是指被拆迁人将原行政划拨或出让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后,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第三条衢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土地收益金的收缴,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土地收益金缴纳时间从1990年5月19日《城镇国
    2023-06-10
    95人看过
  • 贵州农村房屋拆除补贴实施细则
    发展用地作为工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让利;作为商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百分之60(奖励;作为居住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百分之40(奖励。镇村不具备条件开发或县根据发展需要统一开发的,由县人民按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收回预留发展用地。农村房屋拆除有补偿吗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补偿方式。有的地区因为政策不同,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方式两者都有。明确了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农村房屋所有人就是被拆迁人。农村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产产权证或者建房审批文件上的数值为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分为这三种情况: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
    2023-07-04
    147人看过
  • 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
    【阅读全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建设局制订的《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一日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市建设局(二零零二年六月八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评估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定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价格的活动。??第三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中的主要评估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第四条
    2023-04-22
    304人看过
  • 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局房管局反映。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市国土局房管局2000年11月6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房屋的租赁管理,扩大房屋租赁管理的覆盖面,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房屋租赁的管理。本方案所称农村房屋租赁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设的村、镇集体所有或农民私有的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或提供他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二、实施机构。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是本市
    2023-06-10
    444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更多>

    #农村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3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相城区的开发与建设,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相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实施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19
      关于你的问题作如下答复:1、各地拆迁政策不一样,但多数是将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分开的,土地补偿会多些。2、如果你们子女的户口都迁出村集体的,那么你父母过世后,土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你们只能继承地上房屋,等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3、要想获得村集体宅基地必须要具备集体成员资格,也就是说户口要在本村。
    • 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2-7-14【大中小】 发文单位:发布日期:2002-7-14 执行日期:2002-7-1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一节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二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通知)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告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
    • 济南市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9条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0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