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投诉城管大队
在城管确实有执法不公,违规违法的情况下,去城管大队找领导,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我遇到的情况是打12345反映,但是没用,然后就又去城管大队找他们领导,要求按法律法规办事,然后读了这些法律给他们听:
根据国务院《城市管理执法办法》31条……
根据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般会先警告教育或下发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材料,但是硬性规定要警告3次以上。
三十二条: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市、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然后向他们要求出示《温馨告知书》、《善意提醒书》、《三次警告书》和《限期整改书》
并说明情况:偷袭性没收东西之前,连限期整改口头警告都没有,而所谓口头警告后没收,适用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小商贩,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贩适用的是上面提到的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对于他们执法标准随意变动,我们很担忧恐惧。
还用到了《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条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着装规范、整洁,标识统一。执法部门执法时,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批准的手续。
第十六条执法部门对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和擅自处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
第十七条执法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
(二)对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并通知权利人领取。权利人不明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权利人拒绝领取或者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执法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自动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扣押的物品,执法部门应当立即退还。
第十九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定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第二十四条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采纳。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执法部门举报;执法部门应当登记并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对相关部门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执法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对其违法执法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建议和批评,积极处理申诉、检举。
然后我出示了当时执法的监控视频,认为城管执法不合法不合规,所以不认同这种偷袭性没收货物及其处罚决定,退回违法扣押物品。
二、城管大队不作为怎么投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管大队存在不作为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对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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