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16:30:12 143 人看过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所应当承担的具体职责包括: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如何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可以到原发证部门补办。具体补办流程化如下:

1、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

2、在报纸上刊登丢失公告;

3、携带遗失说明等材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土地没分割的房子可以购买吗

土地没分割的房子不可以购买。房产交易过户时,当事人必须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和完税证等证件材料,买卖没有土地证的房子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无法进行过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三、房管所的房子过户规定过户房子注意事项

房子过户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不动产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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