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
(2)罚款,是最普遍的经济制裁手段。
(3)责令重新安装使用,是指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各个污染防治单行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4)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是指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一旦实行这种处罚,该项目就必须等到污染达标后方能在开始。
(5)责令停业、关闭,这是环境保护方面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
1、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主体在调查或者依法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环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环境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调查结果。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应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最后,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一、污染环境的刑事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浅析环境行政处分种类和形式
280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对于处罚形式的规定
162人看过
-
对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时间是多少?
136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区别
292人看过
-
什么情形下环境行政处罚终止执行?
122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以及种类?
265人看过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结果是确定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多种具体形式。广泛适用于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 更多>
-
环境行政处罚罚款环境行政处罚是罚款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不是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查处分离】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
-
什么是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形式和构成要素香港在线咨询 2021-03-311.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有关“过错”的概念,在我国,无论是行政法学还是民事法学均借用刑事法学的定义。就过错而言,又有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故意属于明知不能为而为之,在实践中如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行为,界定起来容易的多;而过失则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的行为,实践中确定起来很难,具体到环境违法行为人上则难上加难,这是由环境损害结果的滞后性造成的。在确定过失的标准上,有学者归纳为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及主客观结
-
如何制定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江苏在线咨询 2021-07-07(一)决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决定程序的共同原则。这些原则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中都必须遵循,具体包括: 1.只有查明事实后,才能给予处罚。 2.行政主体负有告知义务。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
-
如何理解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必须设置的处罚程序和司法程序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5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保障,具体包括一个“处罚目录”、一个“处罚办法”、两个“程序规定”和3个“参考指南”。 目前,环境保护部已经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以界定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已经发布《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以规范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程序;已经发布《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及进度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03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就是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