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受伤后,是没有赔偿的。在部队受伤后,要马上住院治疗,待伤愈后再出院,如果有后遗症的,在部队要及时提出评残要求,如果能评残的,退役后就享受残疾军人的待遇。如果不够评残标准的,只有退役了,没有任何所谓赔偿的。
义务兵优待金提高
由市民政局、市征兵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日前正式实行。
新的《办法》优化了优待金结构,提高了优待金的水平。《办法》取消了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的社会统筹,改为优待金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还将优待金由原来全部发给义务兵家属调整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补助金和义务兵养老保险费(个人自付部分,由政府扣缴)三个部分组成的新的发放构成形式。还适当提高了本市义务兵立功受奖的奖励金,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按等级由原来的800元、500元、300元、100元调整为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
《办法》还规定,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职入伍的由原单位负责缴纳,非在职入伍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农村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内单位记入部分由乡镇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办法》规定本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发放标准和农村义务兵退伍补助金具体发放数额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办法》明确规定本市优待金发放工作属地化(由街道乡镇具体负责),发放形式电子化(全市统一制作核发电子光荣卡)。优待金发放工作与企业脱钩,与银行(即有关金融机构)挂钩;各街道乡镇核报人数,核发优待金光荣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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