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铺托管过程中,受托人未能遵照委托管理协议之约定履行返租义务的情况,建议依具体情况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
首先,撤销现行合同关系,并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同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其次,应积极敦促受托人严格遵循委托管理协议之规定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期支付应得租金并对其可能引发的违约行为担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要求受托人根据委托管理协议之约定妥善托管商铺,并对由此产生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购买商铺后遭遇开发商违背协议承诺未能按时返租的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前往当地司法机关递交诉状启动诉讼程序寻求法律援助,或者尝试通过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相关争议。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合同一旦经过合法签订,其合法性及其执行效力将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若有义务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行为,此时守约一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委托管理协议之规定向该违约方追索违约责任。实际上,虽然开发商以商业承诺的方式提供商铺返租服务具有一定程度的合同约束力,但是在未来的返租交付过程中,由于企业内部经营调整、重组乃至破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依然较高。因此,开发商在无法保证充分履约的情况下对外宣传可返租销售商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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