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因涉嫌XXX一案,于XX年XX月XX日XX时始被XXX采取XXX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委托的律师(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此致XXX公安局XXX人民检察院X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XXX年XX月XX日注:本申请书可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理附段,向有关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综上,我们了解到解除强制措施的条件非常复杂,而由于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不一样,导致具体的解除条件一般也都不一样。因为要是需要解除强制措施的话,最要是针对被采取的措施来看是否达到了解除条件,必要时还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帮助。
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由谁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由行政机关执行。有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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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意味着公安机关没有足够证据认定犯罪人员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是需要变更其他的强制性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不代表结案,因为取保候审只有一年的期限,如果到期仍无证据对该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的话,只有解除取保审,只有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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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强制措施怎么写申请书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14(一)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的内容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和附项四部分 1、首部。首先应在文书首部居中写明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字样;还要写清楚申请人的姓名、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体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2、正文。首先要写明申请事项;然后是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3、尾部。要注明文书扬要提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4、附项:附上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有关证据。 (二)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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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的范本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4申请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________律师。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金城国际广场六号楼东单元25层。联系电话: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采取的强制措施。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始被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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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具体步骤上海在线咨询 2024-12-03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公检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三天内作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三天内作出决定。如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告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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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措施裁定书怎样写?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26关于解除保全措施裁定书,××××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写明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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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强制措施如何解除天津在线咨询 2023-11-0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