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西北旺镇某村会计陈某某,利用管理本村征地补偿款的便利,在8年时间里将总计1.12亿补偿款私自借给商人李某某用于投资搞项目。但李某某的投资经营最终失败,无法偿还这笔巨款。涉案的还有某村党支部书记牛某某。
昨天获悉,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陈某某、牛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4年。3月31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某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借款
商人借款承诺返20%高息
在顺义区北务镇林上村南,一处占地近300亩的温室大棚,一半面积处于荒芜状态。这处大棚由黑龙江籍商人李某某斥资4000多万建设。除了林上村的这处大棚,李某某还在本市大兴区等处投资建设了其他农业项目。李某某用来租赁土地、建设大棚的投资款1.12亿余元,大多是海淀区西北旺镇某村会计陈某某私自出借的该村征地款。由于经营惨淡,李某某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而连归还某村的钱都拿不出来。
时间回溯到1998年,李某某来到某村租地办厂,与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牛某某、村会计陈某某相识。经营到2000年时,李某某的企业经营遇到困难,便向牛某某、陈某某提出借款,牛某某当时同意。由于借的钱并不多,绝大多数也都按时归还,牛某某、陈某某对李某某的信誉没有怀疑。
虽然从某村借来了钱用于周转,但李某某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没有好转。李某某再次向牛某某、陈某某提出了借钱的请求,并称可以返20%的高息。到2005年,李某某借的钱已经超2000万,但还钱速度并不快,承诺的20%的高额利息也无法支付。李某某到处扩张、租地搞项目,资金缺口极大,由于担心村支书牛某某不同意继续借钱,李某某转而直接向陈某某提出借款请求。到2010年年初,李某某从某村借走的钱已达6600多万。
□漏洞
村会计长期一人独掌财务大权
在案件审理中,某村其他财务人员作证称,村集体银行账户、支票等财务工作由陈某某负责。村里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房屋租金、征地款。2009年以前,财务章、人名章及转账支票均由陈某某一人管理。2010年左右,牛某某一度管理财务章。从2011年开始,由于村里进行拆迁,财务章、人名章又由陈某某一人管理。
海淀区及西北旺镇的一系列规定显示,西北旺镇政府要求所辖各村建立土地征占款收入支出账目,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土地征占收入的使用,必须经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大额支出须经主管副镇长同意,报镇长审批。
管理某村相关资金的银行负责人作证称,某村农工商企业中心共有两个账户,一个是基本账户、一个是专款账户。基本账户里的钱可以随意支出,专款账户里的钱是村里的征地款,是不允许随意使用的,需要经过镇里相关领导的批准才能使用。2007年8月,银行与西北旺镇签署过一份协议,内容是村里开设的专款账户,资金支出需要填写支出申请表,并由镇里主管领导审批。但这个协议没有履行,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根据金融规定,转账支票如果本身没有问题,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就必须转款。
在独掌财务大权的几年中,陈某某绕开村支书牛某某,并且背着西北旺镇,在没有得到镇里领导审批的情况下,随意地将专款账户里的征地款借给李某某。而在牛某某管理财务章的一年多时间里,陈某某的财务大权受到制约。
□查账
村支书发现三千万蒸发
2010年五一前后,牛某某到本村的开户行办业务,按照他对账目的掌握情况,村里有一笔3000万的存款应该到期。牛某某准备提取这笔存款的利息,发给村民。但银行工作人员称账户里没有这笔钱。牛某某心生疑惑,要走了对账单,账户上应该有6000多万,怎么只剩下了几百万,肯定有问题。
牛某某找到陈某某,在追问之下,陈某某不得不承认,从2005年开始,自己私自动用专款账户上的钱借给李某某。
牛某某立刻找来李某某,明确向他提出,必须在2011年6月之前将6600余万全部归还。对此,李某某应承下来,到那时候肯定能还上钱,我的公司经营得不错。
虽然承诺在2011年6月底还上6600余万元,但李某某最终还是爽约了。为了拖延还款时间,李某某把假支票交给牛某某和陈某某充数。随后,李某某又提出借款。在瞒着牛某某的情况下,陈某某将4470万元借给了李某某。
□落网
镇领导向海淀公安分局报案
由于李某某迟迟不能还钱,牛某某只能不停地催款。2012年7月4日,眼见1.12亿集体资金无法追回,牛某某向西北旺镇领导作了汇报。7月23日下午,牛某某、陈某某被叫至镇政府,镇领导在与两人沟通后,向海淀公安分局报案。民警到场对两人做了讯问后,将他俩带走。2012年7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
□去向
大部分资金用于农业项目开发
在8年时间里,李某某总共从某村取得1.12亿用于自己的项目投资,这笔巨款又去了何处呢?判决书显示,李某某先后注册了6家公司,这些公司所从事的基本都是农业开发。
2008年,李某某来到顺义区北务镇林上村,经过与该村协商,他从林上村租赁到288亩土地,租期50年,用于农业项目开发,每亩租金700元,之后逐年递增。李某某在这块地上建起了智能大棚,面积7万多平米。李某某自称,建设这些大棚的总投资大约4000万元。除了顺义区的这一项目,李某某还在大兴区崔家庄一村、二村,怀柔区雁栖湖镇租赁了土地和厂房,同样用于搞农业项目开发。
据悉,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李某某仅归还了400余万元。
商人借巨款给情人买车买房
除了用于项目经营的投资,李某某自己买房买车,给妻子、情人买房买车,支付子女抚养费,共花费2200多万元。其中,李某某与妻子富某离婚,孩子由富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3万元抚养费。为情人惠某购买奔驰车和房子。
李某某借到了1.12亿的巨款,投资一系列项目,但收益却少得可怜。他称,公司从2008年以后就没有营业收入了,1.12亿的巨款基本被消耗一空。
■判决
借钱商人犯诈骗罪被判无期
在侦查工作完毕后,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市一中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牛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牛某某、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财务制度,多次擅自挪用某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归李某某使用,陈某某的行为共计致使1.127亿被李某某所骗,其中牛某某共同挪用以致被骗的金额为1600万元。
案件审理中,牛某某的辩护律师——北京京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汤道金认为,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不受牛某某管理,他没有职务之便;指控牛某某参与挪用资金1600万元缺乏依据,仅凭李某某和陈某某的供述,不能认定;牛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他虽然有领导责任,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恰恰是在牛某某掌管村里的财务章期间,李某某没有从村里借到钱。
市一中院审理后,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诈骗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认定牛某某、陈某某挪用资金罪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10年。牛某某最终被认定共同挪用的资金数额为50万元。一审判决后,李、牛、陈三人均不服,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今年3月31日,市高院做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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