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年限是如何去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11 12:19:13 227 人看过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年限是如何去规定的

农村土地确权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以确权登记证载定年限为准,按现行的法律与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年,从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农村建设用地建厂房是否是违建

农村建设用地建厂房办理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不属于违建。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和农业附属设施用房不属于违建,多但是用于个人利益,改变用途的属于违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自留地被征收,能够拿到多少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

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于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

第二种情况: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安置补助费: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没有获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选择是拿补偿还是买保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n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n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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