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56:11 159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情形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使用情形有:

(一)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

(二)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

二、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范围是什么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一)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张贴公告,载明开庭时间、地点、案由等。

(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三)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为法庭辩论奠定基础。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第二,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人证言;第三,通知鉴定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通知勘验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宣读勘验笔录。

(四)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审判人员始终处于指挥者和组织者的地位,应引导当事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同时,审判人员应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平等的辩论机会,保障并便利他们充分行使辩论权。

(五)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人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5日 08: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传唤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中适用裁定的情形包含哪些?
    行政诉讼中适用裁定的情形包括: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24-05-08
    68人看过
  • 离婚诉讼中的缺席判决适用什么情形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这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答辩权,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所专门设置的法律制度。因此,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对于被告拒不接收法院的传票,或被告早已失踪下落不明,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法院应当如何传唤被告才能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
    2023-03-23
    323人看过
  • 要怎么适用行政诉讼确认判决
    一、要怎么适用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关于适用行政诉讼确认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二、如何理解行政诉讼中的确认判决行政诉讼中的确认判决,指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按照结果可分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与确
    2024-01-31
    117人看过
  • 何时适用情形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实质上是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延伸,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何时适用情形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立合同的基础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变更,致使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且不能克服的结果,如果仍贯彻原合同之法律效力,则显失公平而有
    2023-06-18
    237人看过
  • 维持第一审行政判决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维持第一审行政判决的适用情形有哪些?1、维持第一审行政判决的适用情形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维持判决:(1)一是证据确凿,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2)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条文款项,而且处理的性质、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三是符合法定程序,即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2、撤销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
    2024-01-22
    85人看过
  • 行政变更判决适用范围和标准的重新考量
    所谓变更判决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变更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实质变更的判决,变更判决的实质是司法变更权。我国现行法中,对变更判决的规定体现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而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一定的程序,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经济纠纷的行政行为。因此,解决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往往不是当事人的最终目的,他们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原来的民事争议,这一切都是由于行政裁决所具有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如果行政裁决案件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从法理上是成立的,不存在司法权代替行政权的问题,既符合立法本意又有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法院快速、公正地审理案件,及时化解矛盾。因此,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至少应当拓展到行政裁决。20年前行政诉讼法立法之初,立法者还是倾向于认为变更判决是一种合理性审查。基于如此
    2023-06-06
    133人看过
  • 行政复议撤销决定的适用情形有
    行政复议撤销决定的适用情形:1、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2、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2)即使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或者撤销了原来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只有申请人愿意接受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才可认定为撤回;(3)如果申请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行政复议应当继续进行;3、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4、申请人必须说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是规避法律,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请人的胁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撤销决
    2023-08-10
    191人看过
  • 原告变更行政诉讼请求理由应予准许的情形
    【案例介绍】原告与第三人同住某市。2014年初,第三人距原告房屋东侧三米建房。原告以第三人侵害其相邻权为由向被告(市城建局)投诉,要求查处。某日,第三人正在施工时,被告执法人员接原告投诉赶到现场检查,认为第三人系违章建设,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此后,第三人未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执行,并继续施工完毕。经原告多次投诉,被告于2015年5月对原告作出了书面回复,明确被告早已许可第三人的建设申请。原告不服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对第三人做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行为无效并予撤销。庭审中,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查明:被告所谓已许可第三人建设项目申请的事实实际上并不存在。据此,原告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第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对原告上述变更诉请应否准许,存在三种不同意见:1、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事实上是增加了新的诉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
    2023-06-06
    473人看过
  • 行政拒绝行为诉讼能否适用履行判决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作为诉讼与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判决形式的规定有所不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款“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履行判决只适用于行政不作为诉讼。我国法律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至今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应该履行某一法定职责却未实质履行的违法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应该履行法定职责,包括相对人符合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某项职责的条件和行政机关具有该项职责;第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第三,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区分行政作为与不作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平衡行政机关的公权与行政相对人的私权。我们应该采取最有利于该目的实现的标准来判断行政拒绝行为的性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关系衡平的理想状态应该是: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正常行使职权;行政相
    2023-06-12
    465人看过
  • 司法变更权的受限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一般性原则:1.审判独立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辩护原则;5.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6.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特有原则: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2.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怎样选择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对于行政诉讼中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选择如下:1、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2、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
    2023-07-08
    309人看过
  • 国外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规定是怎样的
    由于指导各国理论基础和司法体制不同,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广度、深度不一,行政案件是否适用变更判决以及适用的具体情形各有千秋,以下择要分析。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仅规定“负责审查的法院应强制机关履行其非法拒绝或不当延误的行为;判定机关的行为、决定和结论非法并予以撤销。”而1970年《美国各州标准行政程序法》第15条第7款规定“法院可以确认行政机构的裁决或要求行政机构对案件重新进行裁决,法院可以取消或变更行政机构的裁决。”通过地方立法突破了原有的规定,赋予法院以司法变更权。德国《行政法院法》第113条第2项规定“原告人要求对行政行为作出变更,以确定某一金额,或涉及一基于该变更的确认的,法院可以将金额确定为另一数目,或以其他判定替代原确认。对须确定或须确认数额的调查需花费相当大的费用的,法院可通过对不当行为的考虑或原本未考虑的事实或法律关系陈述对行政行为作出如此之变更,以便行政机关基于判
    2023-08-17
    465人看过
  • 变更判决的含义是什么,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
    一、变更判决的含义是什么所谓的实质是司法变更权。《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二、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证据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这种现象仍较普遍,而对迟延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从而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有
    2023-06-17
    286人看过
  •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将对已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变更判断。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首先是在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且适用依据准确,同时遵循了相关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但却因内容存在不当之处不得不进行变更;其次是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以及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虽然适用依据正确,但由于未能正确运用而导致需要进行变更;最后是在事实模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经过行政复议机构深入调查并核实事实与证据后,也可能会做出相应的变更决定。然而,行政复议机构在做出变更决定时,必须确保不会对申请人造成更不利的影响,除非第三方提出了相反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
    2024-07-26
    150人看过
  • 可变更合同适用哪种情形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2023-04-01
    190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传唤
    词条

    传唤是指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措施。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出示工作证明和传唤证,并且传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传唤是不能异地进行的,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进行,这里指的是常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 更多>

    #传唤
    相关咨询
    • 行政判决后法律变更可适用的情形包括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9-01
      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另外,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变更行政判决适用于哪些情况?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24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行使司法变更权;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这是人民法院适用变更判决的内在范围限制。人民法院并非对所有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都有权变更,人民法院只能针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变更判决; 3、变更判决,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加重。不过,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只是原则,在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对起诉的被处
    • 行政裁决案件应可适用变更判决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1-07-05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范围十分有限,它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法限制的理由是公知:尽量避免法院行使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即尽量避免通常所说的司法干预行政。既然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法律仍给了变更判决的一席之地,说明这种判决形式是有存在必要的,且十分必要。只要应用得当,有时它可成为公正和效率的化身,它具有其他判决形式不能取代的地位。说它能代表公正,在于人民法院天生的中立性及正义捍卫者的角色定位。它作出的变更判决不仅
    • 死刑适用变更情形有哪些情形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4
      《》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停止的执行,并将
    • 哪些情形适用一般行政诉讼程序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0
      (1)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单位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