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之间的互动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3:50:07 390 人看过

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我国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多个级别,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属于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在各自的区域内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上级检察院和下级检察院的关系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级检察院和下级检察院的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要注意些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因为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

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或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辩护人。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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