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时,以下情况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1.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的;
2.已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
3.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
4.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
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依法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事实上,强制拆迁是指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期间未达成和解补偿协议,且在人民政府发布的《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移交房屋的,由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不腾空房屋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院的裁定强制拆除房屋。
强制搬迁需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做出补偿决定、有没有达成协议、做出征收决定。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三、强制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批准证据保全实施
(二)强制拆迁的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未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搬迁的;
3.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5、有要求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理由。
(三)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2、判决、调解记录和裁决;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原因;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权属证明或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监管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做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的各种准备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3、通知拆迁人到公证处办理相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的时间,并要求到现场配合当时的实施;
5、将强拆时间告知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派人现场协助实施;
6、为装运和储存做好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n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n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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