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务人如何区分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3 21:09:53 465 人看过

一、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如何区分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分如下:

1.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条件,客观要件包括: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可以给债务人买保险吗

可以。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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