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法的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30 09:08:44 28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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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法是国家关于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透病等风险时,以保险特有的方式给予经济补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或国家元首发布。制定军人保险法的目的是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弥补军人因职业风险而造成损失,以维护军队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

1997年3月颁布的《国防法》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1998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根据人大代表的议案,为保障军人保险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提出研究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适用军人的社会保险法律。同年10月,军队人大代表、总后勤部副部长丁继业建议尽快审议出台《军人保险法》,实现伤亡有补偿,现役有积累,退役有保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同意了人大财经委的意见。

1999年以来,军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主动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部队实际,对军人保险法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入调研论证。2010年初形成《军人保险法(草案)》,并向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丁继业代表表示,目前呈报、审议《军人保险法(草案)》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制定《军人保险法》,应在全面总结十多年军人保险制度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现行政策制度进行调整完善。

(一)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

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主要是对执行军事训练、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科研试验等任务中牺牲伤残的官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两项制度都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和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应当在法律中予以确认。

(二)建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适应,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所需资金应由中央财政负担,设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给予补助。

(三)拓展军人保险覆盖范围。

军人配偶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奉献和牺牲的特殊群体,应将现行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纳入军人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四)确立军地保险政策衔接机制。

军人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需要地方政府来落实,应对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衔接政策作出法律规范,增强军人保险政策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

(五)搭建军人保险发展平台。

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方针,《军人保险法》在规范基本保险项目的同时,还应当对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发展趋势、体现军人职业特点的补充保险问题作出前瞻性规范,更好地发挥军人保险服务保障部队建设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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