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8:52:22 332 人看过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了更好地理解,以一个案件为例:

[案件事实]

原告称XX市某小区28号楼为社区俱乐部,业主所有。开发商擅自将被告人程某出售后,被告人程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其出租给被告人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第二被告租赁行为无效,停止损害赔偿损失(274元/天)。被告人程某辩称:本人已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该房产不属于业主。本人将该物业出租给被告商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XX市某社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不是法律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是合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商丘市某社区临时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应予以驳回。

第二意见: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2年8月28日备案的XX市某社区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认定XX市某社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为合格诉讼主体,所以作为原告起诉是合适的,并应继续进行实质性审理

[意见]

本案经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作为第二合议庭,理由如下: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非法人组织,从其设立、职责和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等方面来看,业主委员会应当是一个非法人组织。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和履行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投诉物业管理行为;

4。它有权占有和控制房地产业的公共部分和公共设备。由于法律法规在一定范围内赋予业主委员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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