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情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00:10:32 405 人看过

在明确了代位权的这些背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讨论对不定期债的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问题了,因为这些背景将会给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定期的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在规定有代位权制度的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并不相同。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与诉权,专与人身相关的权利除外。”这就表明在法国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完全等同于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不以债权届履行期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为前提,因此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定期债权,债权人均可以依债务人同等的法律地位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也就是说可以要求次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而日本民法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日民第423条第(二)项规定:“债权人在其债权(笔者注:这里的‘其债权’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权人本身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届至间,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笔者注:指代位权)。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

这就表明日本法中对于未届至履行期的(包括不定期的)债权,以不能行使代位权为原则,而在确有必要行使,否则将导致债权不能保全或保全困难时,需要经裁判所(就是法院)许可,才得行使。而台湾民法则“以债务人陷于迟延为要件(笔者注:也就是说债务必须届至履行期,否则无受领和履行的迟延可言),故在期限不确定及无期限之债权,须经催告后始得行使。”

一、代位权还能向原债务人执行吗

债务人依法转让债务后,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所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不能向原债务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权可对第四人行使吗

代位权是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行使的,如果第四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第四人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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