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华侨办理收养登记
申办主体:个人
申办条件:(一)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子女收养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6、继子女。
(二)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被收养的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生父母;
5、被收养的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三)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1、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本条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制)。
申请材料:一、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
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
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
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办理机构: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德州市:德州市德城区新城综合楼1044室,电话2687294
办理程序:①收养人提交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定管辖权,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③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④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上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被认领的,视为弃婴、弃儿。公告时间不计算在办理登记期限内;⑤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和华侨收养登记,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⑥符合条件的,打印《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打印《收养登记证;⑦颁发收养登记证;⑧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一)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五十元
(二)收养证工本费(每件)外国人二十元
(三)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外国人七百五十元
(四)公告费经收养人要求登报查找被领养人
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以上各项对外国人的收费,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收取外汇。
办理时限: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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