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7:51:35 381 人看过

观点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如有证据证明运输社确是服务

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输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对运输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1、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观点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此观点认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民事责任还应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观点一和观点三都将《公司法》第十四条作为法律依据,但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是由于对该条款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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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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