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要交纳房产税?从什么时候执行?对于2005年10月到2006年1月1日期间的是否要补交房产税?
答: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提示:如果你单位符合国税发[2005]173号中规定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应按规定交纳房产税。本通知的执行日期是2006年1月1日,以前未交的不用进行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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