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08:42:35 259 人看过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行为。

一、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

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这里的“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是指可以独立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刑法第93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们认为,贪污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

二、贪污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2)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

(3)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

同样在贪污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也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三个条件。上述三种共同贪污行为在性质上如何认定?是都构成贪污罪还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构成其他罪?其根据是什么?这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是有不同认识的,下面笔者将对这三种情况分别加以探讨:

1、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可能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还可能是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能是上述不同种类的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在一起的共同贪污。对此种情况下的共同贪污,构成犯罪的,应直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为他们都符合贪污罪的构成条件,这是没有争议的。

2、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此种情况下的行为定性问题,因立法、司法解释上的不同规定,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多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共同犯罪性质决定说。该说认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案件,应按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质确定罪名,只要共同犯罪人的整体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论主犯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利用职务便利决定说。该说认为,应当以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作为确定这种混合主体共同犯罪的性质是否为贪污罪的重要标准。对于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的共同犯罪,只要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其本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该共同犯罪的性质就是贪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虽

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并未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是仅仅利用了本人熟悉单位环境等条件,

2)、

主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在内外勾结的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其共同犯罪的性质应根据主犯的性质确定。即如果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共同犯罪人无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都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主犯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从犯中的犯罪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应按相应的非职务犯罪定罪。这

种观点来源于1985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

行)》中指出:“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应按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主犯决定说”虽有司法解释作佐证,但因其颠倒了定罪与处罚的逻辑关系而受到学者的普遍诟病。

3)、实行行为决定说。该说

认为,在内外勾结的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按照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实行行为的性质确定混合主体共同犯罪的性质。即如果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性质是贪污罪的,该共同犯罪的性质也应认定为共同贪污犯罪;如果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性质是属于盗窃的,则应以盗窃罪作为该共同犯罪案件的罪名。同样,“实行行为决定

说”也存在不足:

(1)无特定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者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特定主体构成的犯罪的共同实行犯问题在中外刑法理论上素有争议,如根据一般见解,无特定身份既然难以成为特定身份者构成的犯罪的共同实行犯,更不用说单独的实行犯了,以实行犯的行为性质作为判断混合主体共同犯罪的性质的场合下,基本上就排

除了无特定身份者行为性质之判断作用;

(2)该观点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特征,人为地割裂了共犯主客观的有机统一体,即未将混合主体共犯作为一个整体看

待,而将其分解开来,单独以某个共犯的特征认定犯罪性质,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

(3)在定罪的依据上,存在偏差。认定行为的性质的依据是犯罪构成,实行行

为只是犯罪构成的一个方面,不能替代犯罪构成;

(4)缺乏普适性。在共犯中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身份者同为实行犯时,如下述第三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与公

司、企业人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产,应以何者的实行行为定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0: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经济犯罪相关文章
  • 贪污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吗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基于贪污的共同故意,并利用了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侵吞、窃取或骗取公共财务的行为,即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一、职务犯罪的危害是什么职务犯罪的危害是:1、动摇国家政权的基础;2、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3、职务犯罪阻碍了政府的现代化;4、破坏市场经济及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023-03-29
    470人看过
  • 贪污共犯如何定罪
    按照贪污罪定罪。判处刑罚时主犯从重处罚。从犯从轻、减轻处罚。一、共同犯罪怎么处罚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会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共同犯罪,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处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实际数额、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从犯怎么处罚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不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相对比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等因素,法律规定在量刑上应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主从犯的判定方法具体如下:1、纠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
    2023-04-11
    126人看过
  • 如何认定共同贪污罪?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以上;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3、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一、共同过失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在这一主观心态的支配下在客观上都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实行共同负责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犯罪人首先应当对其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负责;至于其具体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大小,则又应当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实际作用来裁量。而与之不同的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之间欠缺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在各自独立的单个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这也就意味着对其不能予以共同处罚,而只能按照各行为人所触犯之罪分别定罪处罚。二、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情况怎么处理一,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2023-02-04
    207人看过
  • 关于共同贪污犯罪如何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是要看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并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当中的共同犯罪。也就说,贪污罪在进行定罪的时候,其身份是非常关键的部分。不过当事人虽然不属国家公职人员,当时也具有贪污这种行为,刑法则按照其它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在认定共同贪污罪应注意以下情况:贪污共犯中,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的。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2023-02-21
    192人看过
  •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如何认定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3、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第一,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犯罪手段包括侵吞、骗取、窃取或其他手段。在这里,行为人的职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例如经济工作、政治工作、人事工作、文化教育工作等等,而不限于专门管钱管物的职务,如会计、出纳、保管职务。也就是说,只要是而且必须是因执行职务能够经手本单位财物,才具备了贪污的条件,例如,政工干部外出开会,虚报差旅费,骗
    2023-03-25
    268人看过
  • 贪污罪的共犯认定
    关于贪污罪共犯的定罪量刑问题,我们采共犯的独立性与共犯的从属性的统一说,也就是说,共犯的独立性与共犯的从属性是辨证统一关系,而且在某种情况下,它们显示各自的主导作用。应该说,贪污罪共犯的定罪根据,共犯的从属性占主导地位,共犯的独立性处于辅助地位。总而言之,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法律要求特定身份的罪的,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应当以该罪论处。也就是说,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与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共同实施贪污罪的,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也应以贪污治罪。当然,定罪的数额,亦应当依从于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主要根据是:一、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背离权力的目的和范围,利用自己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公共财物的配置、营运、使用和处理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恣意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左右着贪污罪共犯的方向和性质,反映了贪污罪共犯的社
    2023-03-16
    486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更多>

    #经济犯罪
    相关咨询
    • 如何认定共同贪污犯罪,共同贪污犯罪如何认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03
      贪污罪怎么认定?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认定共同贪污犯罪
    • 共同贪污犯罪犯罪认定如何认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14
      1、贪污共犯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由国家工作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由上述两类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1、2类人员勾结,与贪污人员合作;五是由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第六,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单位
    • 共同贪污罪共同贪污犯罪行为如何认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6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 如何认定共同贪污犯罪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16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共同贪污罪: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以上; 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3、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 共同贪污犯罪如何认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15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3、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