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现制定我市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一、供应对象
1、我市财政投融资的开发项目,以及政府负责拆迁安置、提供熟地的开发项目,需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
2、侨房、私房落实政策所需安置用房,以及信托代管房退管安置房(以下简称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
3、危改安置所需安置房。
二、供应计划
1、每年年底,由房政管理处对各类安置房的需求(其中拆迁安置房供应对象应于拆迁正式实施前一年向我局提出申请)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安置房年度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安置房总需求量包括套数、面积、户型标准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计划部门立项。
为解决政府开发建设中所需过渡周转房以及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基本保障用房,安置房年度计划应预留一定指标,作为政府拆迁、危房改造过渡周转房源及居住在侨房、代管、信托房、社会主义改造房,现居住的房屋产权已退还业主的低收入住户过渡周转房源。
2、市建设与管理局按计划进行安置房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安置房楼盘表(包括房号、建筑面积等)移交我局。房政管理处进行统一控制和分配。
三、审查与分配
(一)供应对象和供应标准审查
1、拆迁安置房
由征地拆迁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定。
2、危改安置房
由市危改办、局房政管理处根据《厦门市危房户安置、私危房垫资改造操作规则》进行审定。
3、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
由市落实办、局房政管理处根据市清退各类房屋住户使用权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定。
(二)分配程序
1、安置房申请
符合条件的安置房供应对象向我局三楼收件大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拆迁安置房供应对象应在拆迁正式实施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拆迁安置房预订等相关材料。
2、审核报批
(1)拆迁安置房。由局征地拆迁处对供应对象申请的拆迁安置房面积、户型、数量等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房政管理处出具《安置房分配通知书》;
(2)危改安置房。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房政管理处出具《安置房分配通知书》;由市危改办、局房政管理处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进行公示、组织抽签,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书》。
(3)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房政管理处出具《安置房分配通知书》;由市落实办、局房政管理处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进行公示、组织抽签,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书》。
3、安置房购买
1、拆迁申请人凭《安置房分配通知书》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2、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由市危改办、市落实办、局房政管理处统一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三)安置房跟踪监督
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房供应对象应将安置房实际使用情况及剩余房源资料分别报我局征地拆迁处和房政管理处核实确认。确认书抄报市建设与管理局作为办理剩余安置房退房退款依据。
四、操作流程
附件:
申请安置房须提交材料
地址: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517319073123252.doc
拆迁安置房流转会审表
安置房分配通知书
地址: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517319073752331.doc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在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拆迁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户口的被拆迁人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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