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57号
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在株洲市天元区。
负责人姬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盾,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以及申请强制执行,代收执行款等)。
被告金元(湖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武,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出反诉、上诉,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李开明,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萧县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
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诉被
告金元(湖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诉称,2007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全球快递服务,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运输服务费35104.80元。原告已按期将帐单和发票提交被告,并多次向被告催收运输服务费。2008年12月26日,原告又委托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送达《律师函》,向被告催收运输服务费,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服务费35104.8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4105.20元,共计人民币3921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元(湖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虽然签订了运输合同,但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所欠运输服务费的具体金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运输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向被告提供全球快递服务。后原告因向被告催收运输服务费未果,故诉至本院,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元(湖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09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运输服务费33000元;
二、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龙静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彭倩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立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保险纠纷案
349人看过
-
天津市航运公司诉中国国际工程和材料公司、通利实业有限公司海上
488人看过
-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82人看过
-
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电炉厂买卖合同纠纷
379人看过
-
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66人看过
-
天津船务公司诉。中国国际工程材料公司、同力实业有限公司
434人看过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务、资产、人事、业务等方面受总公司全面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均不独立,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财产也由总公司财务同意管理,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大... 更多>
-
国际航空公司退票规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1-12-16未使用的机票,一般都可以提交退票申请,改期分为免费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航空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但一些低折扣的票是不可以退票的,建议在预订机票时注意查看航班的退改签规定。一般是起飞前24小时以前收不超过10%的退票费,起飞前22以内2小时以前收10%的退票费,起飞前2小时以内收20%的退票费。
-
公司合同纠纷有期限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27公司合同纠纷有诉讼期限。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81、,是股东依法将自己的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2.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
-
株洲公司解散案件的案例有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21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应当解散(当然也可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虽然未到营业期限,但是根据需要,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散公司。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所以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4、因受行政处罚
-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3A、B二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二人之间同为股东,不是民间借贷关系,A股东以民间借贷方式起诉,注定要败诉的。另外依据公司法规定,B股东可以对A股东出资违约提出违约之诉,要求A足额缴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此公司名誉可以挽回。 法律规定附后。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