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保险代位求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24:47 481 人看过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是基于两种法律关系的合法存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前者产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后者产生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保险人以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为基础,取得代位求偿资格,同时,由于对第三人的债权,保险人取得对第三人的索赔权。因此,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有两个前提:首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保险金。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保险合同的合法成立是否意味着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规定,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时间为保险金给付之日。《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自赔偿之日起,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这种立法理念明确排除了保险合同成立时代位求偿权成立的观点。同时,它首先决定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因为作为合同的一方,保险人的赔偿程序非常严格。赔偿的前提必须是保险合同生效后确立的代位求偿权,诉讼到法院后,保险人自然不需要证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第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索赔的法律存在。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这里的法律存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索赔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合同关系,如因违约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请求责任人赔偿;保险人赔偿时,不仅因为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而且因为第三人的原因,保险人有权向其他共同海损债务人要求分担。因此,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的依据,不仅限于理论界一些学者所限定的损害赔偿,还包括因不履行债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财产返还请求权、占有权返还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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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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