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职工系指前款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第三条市、自治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伤社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工作。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社会管理的工伤保险项目,其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拨付;企业管理的工伤保险项目,其费用由企业支付。社会保险机构依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结案的批复文件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结论付伤保险待遇。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卫生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的职业病。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时,应及时进行救治。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及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征集与管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伤保险基金缴拨,实行季度核定、分月缴拨的办法。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储备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征集。其社会统筹项目包括:工残定期抚恤金、工残补助金、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费。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帐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第九条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报本企业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和工伤、职业病情况。按时缴纳工伤保险基金。企业确因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工资停发,暂时无力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时,必须在缴款期限内提出缓缴报告,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补缴时应同时按工伤保险基金帐户存款利率交付利息。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期间,社会保险机构拒付其工伤保险金。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提取,其标准为:
(一)机械1.0%;
(二)建筑、交通、运输、化工、合金1.5%;
(三)轻工、纺织、电子、医药、物资、公用事业、粮食0.7%;
(四)农业、水利、商业、供销0.4%;
(五)北台钢铁总厂1.7%;
(六)本钢2.0%;
(七)煤矿2.3%。第十一条为促进企业搞好安全生产,根据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实际情况,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由社会保险机构提出具体方案,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二条社会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10%作为风险储备金和康复基金,用于重大工伤事故处理和发展康复事业;提取4%作为管理费,其中1%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奖励经费,3%用于工伤保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与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有关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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