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讲述了破产法中有关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债权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债权申请,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同时,债务人的保证人也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因此,按时申报债权对债权人来说非常重要。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拥有某些权利。债权人必须在收到法院的书面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出债权申请。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收到通知,他们必须在法院公告发布后的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债权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财产担保,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重 整 期 间 债 权 人 的 表 决 权 解 析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担保债权应暂停行使,但可以参与重组计划的讨论,并表决重组计划。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组期间,暂停行使债务人享有的特定财产担保权。但担保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损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而重整计划草案中可以约定债务人优先偿还个别债权人的债权,但其他债权人是不会同意的。因此,该条款一般是无效的。另外,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在重整期间,担保债权应当暂停行使。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未行使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参加讨论重组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表决重组计划草案。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担保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可以行使表决权,但担保物有损害或价值减少的可能时,可以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更换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在重整期间,担保债权应当暂停行使,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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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如何预防重整债权人存在的风险河南在线咨询 2023-05-141、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即可以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一般会暂停行使; 3、以及债权人可以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会议并进行表决。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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