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重整期间的权利变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2 18:50:07 470 人看过

该内容讲述了破产法中有关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债权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债权申请,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同时,债务人的保证人也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因此,按时申报债权对债权人来说非常重要。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拥有某些权利。债权人必须在收到法院的书面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出债权申请。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收到通知,他们必须在法院公告发布后的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债权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财产担保,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重 整 期 间 债 权 人 的 表 决 权 解 析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担保债权应暂停行使,但可以参与重组计划的讨论,并表决重组计划。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组期间,暂停行使债务人享有的特定财产担保权。但担保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损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而重整计划草案中可以约定债务人优先偿还个别债权人的债权,但其他债权人是不会同意的。因此,该条款一般是无效的。另外,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在重整期间,担保债权应当暂停行使。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未行使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参加讨论重组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表决重组计划草案。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担保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可以行使表决权,但担保物有损害或价值减少的可能时,可以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更换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在重整期间,担保债权应当暂停行使,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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