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如何解释。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没有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适用有效果。本条对保险人的解释义务和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作了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解释义务不仅包括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般解释义务,还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解释义务。针对本条明确的解释义务,提出以下五点意见:
1。什么是解释义务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解释义务。说明义务的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保险人之所以熟悉保险业务,熟悉保险合同条款,是因为其从事的是保险业的经营活动,保险合同条款大多由保险人制定。然而,投保人往往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条款不熟悉。此外,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偏差和误解,这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后,无法得到预期的保险保障,从而导致歧义和纠纷。因此,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使投保人能够正确理解合同内容、保险范围和责任,从而自愿投保。保险合同采用书面格式条款,由保险人单方提出,只能被投保人普遍接受。我国《保险法》考虑到保险合同与普通合同在平等协商条款的形式、成立、内容等方面的差异,明确规定标的物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免责条款(不包括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一般只承担一项责任,没有明确的义务。本条“解释清楚”的标准,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作出通知,能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应当就有关免责条款发出通知,并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说明保险条款和其他有关专用条款的内容、含义、适用范围,使申请人了解该条款的真正含义和法律后果。清晰的语句应符合以下标准:
1。对免责条款的解释是明确的。明确解释是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就免责条款向个别投保人作出的积极解释。明确解释的结果是使被保险人了解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第四,“明确解释”的方式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解释方式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没有限制。但在诉讼中,保险人应当请求免责,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判决结果。从审判实践来看,除被保险人认可外,保险人口头明确免责条款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书面记录、音像资料等,并口头明确说明;保险人要求书面明确说明的,应提供被保险人阅读后签署的明确说明。(5)法律后果不明确的,不提示或者不明确的,本条无效。保险人不履行一般保险条款解释义务的,应当赔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条款,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义务不能免除。当“免责条款”包含普通人不易理解的特殊条款时,保险人应当在普通人能够理解的范围内对其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进行解释和说明。否则,“免责条款”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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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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