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口供不一致,检察院会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2 01:02:31 166 人看过

一、两次口供不一致,检察院会怎么办

口供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处理口供不一致的情况时,检察院应该注重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以确保起诉决定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对口供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检察院可能会要求警方或自行对涉案人员进行再次讯问,以了解口供不一致的原因和真相。同时,检察院也可能会对其他证据进行收集和审查,以确定哪一份口供更加接近事实真相。

根据其他证据判断哪一次口供是真实的。如果两份口供存在矛盾,而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中一份口供的真实性,那么检察院可能会倾向于采用这份口供作为起诉的依据。

如果两份口供都无法确定其真实性,那么检察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事实,作出相应的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可能会将两份口供都提交给法院,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刑事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指什么?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审查证据“三性”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n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其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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