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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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委所拟《关于加强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予转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现就加强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管理和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企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端正生产经营指导思想,把提高产品质量放在突出的位置,必须明确各级质量责任制,企业各级党政领导都要抓产品质量,并要求广大干部、职工为提高产品质量尽职尽责。
三、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五不准”的规定,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和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企业未如期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四、企业必须严格按现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和进行检验,彻底消灭“无标生产”,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企业标准水平,制订和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五、企业各项管理应以质量管理为中心,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和对外协、外购件、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严格控制和降低废次品率,提高产品一次合格率。
六、企业要加强工艺管理,严格工艺纪律,提高工艺水平。工艺部门和车间要加强生产现场工艺管理,搞好文明生产和定置管理,开展厂和车间两级工艺执行情况查证,定期进行工艺纪律的监督考核,保证生产的产品(半成品)质量达到各类标准要求。
七、企业必须配备必要的生产、科研、管理检测设备,建立并严格执行设备维修保养和定期检定制度,加强对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保证设备达到各行业要求的完好率指标。
八、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应独立行使督和检验职能,检验人员必须按技术标准检验、判定产品质量,不受干扰,严禁对按章执法的质量检验人员打击报复,质检人员在奖金分配上应享受生产一线职工的待遇;企业检验科长的任免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质量管理、监督部门要逐步实行对企业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职责权限、管理制度、基础资料和检测手段的认证制度。
九、企业要加强产品的售前、售后服务,按规定对产品实行“三包”,及时做好维修服务,组织质量跟踪,收集质量信息,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凡不合格产品,经返修仍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企业应按用户要求退货或换新,承担用户的损失。
十、企业要依靠技术进步、增加科技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要根据市场要求,开发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产品。新产品批量投产鉴定要按GB/T10300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保证成批生产的产品质量稳定,降低返修率。
十一、企业要强化质量培训教育,并将质量培训教育工作列入年度质量管理目标考核计划,实行职工岗前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十二、强化产品质量监督,对市重点产品、优质产品、发证产品及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由市标准计量局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验,并通报受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机构、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的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作用。
十三、实行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好的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厂长(经理),以及企业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从事企业产品质量工作和质量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企业创全面质量管理奖、产品创优、重大的质量攻关等项活动中成绩显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将所获奖励作为提职、工资升级、职称评定的依据。
十四、实行质量否决权。凡市重点考核产品未完成质量考核指标或质量波动下降的,分别扣发厂长、技术负责人和责任车间全部或部分资金;情节严重的停发全厂奖金和浮动工资,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凡产品质量经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企业升级、质量管理奖、产品创优、“双增双节”先进企业、市文明单位评审资格。主管部门要努力强化厂长质量意识,限期整改;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黄牌”警告。整改期间,取消本企业职工浮动工资。同类产品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予以“红牌”警告,必须停产整顿,并取消职工全年浮动工资。整改不力或整改无效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上述扣发的奖金和停发的浮动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用于表彰奖励产品质量抓得好的企业。
十五、实行质量例会和质量事故逐级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产品质量动态,市经委要每季度召开一次市质量例会,分析质量状况、发现质量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也应定期召开质量例会,要及时提供质量信息。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南京市重大质量情况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的,主管部门应追究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十六、企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所属企业的产品质量,主要领导者要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并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实施管理。把生产产品质量好坏作为考核厂长(经理)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并与企业领导、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利益挂钩。各级领导要支持厂长(经理)从严治厂,大力宣传、表彰在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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