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工伤风险补偿与工伤保险发展史贯穿着无过错责任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08:43:18 477 人看过

最早的职业危害补偿是以风险津贴的形式发给高风险岗位的工人。大约在两个世纪以前,英国首先实行了作业条件的经济补偿--风险津贴。雇主支付较高的津贴以补偿工人冒着受工伤或职业病的风险工作。风险津贴产生的效果是:如果雇主不付给工人风险津贴或雇主要节省劳动力成本的话,那么雇主就应提高安全卫生的水平。

在19世纪,英、美法律规定,只要在雇主提供风险津贴的情况下,在工作岗位受工伤甚至死亡的工人就不再有其他工伤索赔权来起诉雇主。

风险津贴是当时工伤补偿的准则。但风险津贴常常无法对工人所遭受的风险提供全面补偿。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在社会文化、道德因素的作用下,风险津贴在许多行业已经越来越淡化。另外许多工会组织反对用风险津贴来补偿工人所遭受的工伤。尽管如此,风险津贴(在我国表现为苦、脏、累、险、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或岗位工资)仍然在某些危险工作岗位上起到一定的作用。

直到19世纪末,反对风险津贴制的观点占据了主导地位。当时的英、美法官明确表示反对工人承担所有职业风险,即使是在工人同意从事该工作的情况下,在工人提出工伤责任索赔时,法院的判决则有利于受工伤的工人。其结果是,由一系列判决案例产生了新的工伤补偿制度--雇主责任制。起初,雇主单方负责向受伤害工人提供赔偿金。但是,由于许多雇主在工伤发生后无力支付赔偿金,所以许多国家制定了强迫雇主将其责任付诸保险的法律。有些国家更进一步建立了担保基金会,以便在雇主不能履行责任或无能力支付赔偿金时候来保护工人。另一方面,由于雇主害怕工伤责任索赔,因此他们就会改进工作条件,在某种意义上,雇主责任制和风险津贴制都是有职业危害的补偿功能。

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发《工人灾害赔偿保险法》,其基于"不以追究事故责任者确定赔付的原则",其含义为,在工伤赔付上,无需再追究是雇主还是雇员方面的过错,而是以是否发生在就业过程中为确定工伤赔付范围的划定标准。工伤保险法律将过去由工人方面承担事故后果,转移向由雇主方面承担。但雇主的责任不是以企业主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体现,而是由社会互济的方式来承担。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事故后,无论其是否对意外事故负有责任(蓄意制造事故者除外),均应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5、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8、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9、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9日 16: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演变2
    1、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来看,是呈现出一种逐渐扩大的趋势,受益人从企业逐渐地扩展到了农业、自雇者等。2、认定工伤的标准在逐渐扩大。工伤保险所包括的事故范围在扩大,这一点从职业病的认定上就可以看出这种趋势来。3、就整个制度的设计来看,突出地体现出了对于受害人迅速恢复的追求,特别是在工伤发生的初期,要对受害人提供及时的和较为充分的补偿。4、就整个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注重对受害人,特别是因工伤致残者,同时提供补偿和康复服务。五、工伤保险与侵权行为的关系在现实的社会中,一个人如果遭受人身伤害,他得到补偿的来源是复合性、多样性的,有直接来自侵权责任的,也有取至潜在的侵害集团的(责任保险),有来自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能是工伤保险、疾病保险或者还有生活扶助),另外还有来自私人保险制度的。当然受害人也可能自己负担填补一部分损失。这样多种救济制度并存而产生的问题是制度之间可
    2023-05-03
    173人看过
  • 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根据剖析
    一、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根据剖析1.工伤职工无过错原则,是指在工伤保险中,不因本身过错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属于自杀和自残、醉酒和吸毒、故意犯罪的除外。2.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过错原则,并不等于对因为本身过错造成工伤事故不承担责任。工伤往往因为安全事故造成,有关机关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事故处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对其进行处罚。3.工伤职工按无过错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按安全生产法规进行处罚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互不影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2023-10-27
    333人看过
  • 工伤赔偿适用雇主单方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由此可见,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这既是对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因而,用人单位单方对受伤者负有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并且是一种不论受伤害者有无过失的赔偿责任。所以,受伤害者的经济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全部负责,这既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减免,也不能以受伤害者有过失而推卸。当在有高度危险来源的场合发生损害事故时,高度危险来源本身就是高度危险来源拥有者就该损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
    2023-06-29
    499人看过
  • 侵权责任归属原则:无过错与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饲养动物侵权无过错责任方如何要求赔偿1、饲养动物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的方式要求赔偿。当然,成本最低的索赔方式就是与侵权人协商。另外,还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纠纷进行调解。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
    2023-07-07
    65人看过
  • 工伤保险补偿一般按什么原则
    工伤保险补偿实行补偿的原则是:1.无责任补偿原则;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3.个人不缴费原则;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6.集中管理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原则。一、房屋征收和补偿违反了哪些原则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一、决策民主的原则: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二、程序正当的原则:程序正当就是要求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三
    2023-06-25
    294人看过
  • 工伤赔偿标准与无责任赔偿基本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或者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国际上称为“职业伤害”),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与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不包括违反社会公益(包括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醉酒的行为)而受伤、自杀、自残的行为。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因为职工操作机器错误而使自己受伤,首先是因为工作而受伤的对不对,那就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赔偿标准】深圳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享受条件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
    2023-07-22
    165人看过
  • 工伤保险制度在国外的发展状况如何?
    工伤保险是工业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在工业化初期,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是由法院根据民事法典中有关条文裁决的。由于工人负不起大笔的诉讼费或者担心起诉雇主会被解雇,所以一般都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得不到任何赔偿。世界上最早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是俾斯麦时期的德国,它于1884年实行了《工人灾害赔偿法》。随后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也在本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职业伤害赔偿原则,形成了雇主责任保险,即受害者或其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补偿,雇主(或雇主联合会)直接给他们支付津贴。雇主责任保险虽然有一些对受害者或其遗属的赔偿措施,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赔偿费经常是一次性支付,缺乏受害者或其遗属真正需要的长期补偿;雇主往往无法担负大额赔偿,所以受害者难以及时、公正地得到赔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少数欧洲国家开始用社会保险来弥补雇主责任保险的不足。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由国家立法,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管
    2023-06-05
    302人看过
  • 工伤保险责任原则及其待遇的解析
    1.工伤保险待遇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无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2.。在工伤保险中,不因本身过错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属于自杀和自残、醉酒和吸毒、故意犯罪的除外。突破契约关系的束缚——疏忽责任原则根据契约责任原则,如果受害人不是直接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就不受保护,而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又可在契约中规定不合理的免责条款,这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在以后的判例中不得不寻找更为合理的理论对此加以修正。1852年托马斯诉温彻斯特(ThomasV.Winchster)案:被告温彻斯特是药品制造商,他将颠茄制剂错标成蒲公英制剂出售,原告托马斯误服该制剂而受到损害,提起诉讼。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但被告生产的商品对生命和健康具有危险性,有过错的制造商应对所致之损害负赔偿责任[4]。该案就突破了无契约无责任原则。1916年,纽约
    2023-07-04
    313人看过
  • 承担工伤责任的风险
    这里引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规定。1、《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一、工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
    2023-06-24
    140人看过
  • 工伤保险补偿实施怎样的一种补偿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3)个人不缴费原则;(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6)集中管理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的两种情况《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参加工伤保险是雇主的义务。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是工伤保险
    2023-07-03
    315人看过
  • 国际工伤保险发展趋势是什么
    (1)工伤保险是广泛开展的社会保险项目之一根据国际社会保险协会(ISSA)的资料,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包括地区,下同)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了工伤保险项目的有164个,其他的30多个国家也有与工伤事故方面相关的立法。在1995—1998年4年期间,据不完全统计,有50多个国家修订或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有的通过立法规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的调整和完善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些非洲国家例如冈比亚、加纳、马拉维、纳米比亚、突尼斯和津巴布韦制定并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在美洲,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墨西哥、圣文森特和美国也有一些发展。在亚太地区,澳大利亚、印度、伊朗、日本、韩国、尼泊尔和菲律宾等国,也作了修改或完善。欧洲也是一样,不仅中欧、东欧国家,而且西欧国家的立法,也作了较大调整和变化。如有些国家规定,对某些类别的工业部门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丹麦、法
    2023-05-03
    71人看过
  • 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有关联吗?
    一、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有关联吗?是有一定关联的。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范围是什么?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
    2024-02-07
    145人看过
  • 社保购买与工伤风险
    认定为工伤可以要求相应的工伤赔偿内容。工伤赔偿的内容有:工伤赔偿内容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买了灵活就业社保还要买医保吗买了灵活就业社保不用买医保。具体如下:1、灵活就业人员交纳的社保,实际上是有医保的;2、灵活就业人员被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畴,是医疗保险全面覆盖的一个体现。社保其包含的是5种保险,其不但包括职工养老保险,还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共5大类保险,所以说社保实际上指的是五险,并不是单一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流程如下:1、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参保人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23-07-07
    425人看过
  • 医疗事故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吗
    一、医疗事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因此,医疗事故适用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过错责任和第五十八条的推定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其中,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倒置,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医疗事故责任不属于无过错责任,而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认定为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二、医疗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样的?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填写申请表格,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鉴定。2、县级卫生行
    2023-03-17
    35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工伤保险待遇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施办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4
      工伤保险待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29
      工伤职工无过错原则,是指在工伤保险中,不因本身过错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属于自杀和自残、醉酒和吸毒、故意犯罪的除外。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过错原则,并不等于对因为本身过错造成工伤事故不承担责任。工伤往往因为安全事故造成,有关机关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事故处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四不放
    • 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赔偿的条款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01
      工伤保险待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劳动能力丧失的,享受残疾待遇。 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简单方便。
    • 法律风险防范与法律过错责任原则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8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多种多样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多年来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很多企业认为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支出是可有可无的,属于可"节流"的部分。实际上,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认识,放眼四周,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与无奈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企业,一笔官司、一笔欠款葬送一个蒸蒸日上的企业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事实证明,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
    •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与发展是正确还是错误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0
      其实你只要搞懂定义就能轻易区分了顾名思义通俗讲来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