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筑堆放物损害邻居利益的赔偿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1:54:12 357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生,男,生于195*年。

委托代理人冯某美,男,生于195*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照,男,生于193*年。

委托代理人赵某堂,男,生于194*年。

上诉人刘某生与上诉人李某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某生于2008年4月7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照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3800元并赔礼道歉,诉讼中李某照提起反诉要求刘某生赔偿因侵权给其造成的损失4900元。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邓法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刘某生、李某照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美、上诉人李某照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刘某生与被告李某照同属十林镇十西村村民,双方住房相隔一条道路,原告刘某生属该村第十村民小组,被告李某照属第五村民小组。原告刘某生将其从当地中学拆得的旧砖及少量沙土放置于房屋邻路一侧,被告李某照认为对其出行及排水造成妨碍,要求原告刘某生清理,双方产生争执,被告李某照于2008年3月11日雇用铲车将原告刘某生的砖及沙向原告刘某生房屋一侧堆放,期间铲车被石块碰坏。原告刘某生要求被告李某照对其堆放砖沙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被告李某照要求原告刘某生对其受损的下水道及铲车予以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原告刘某生遂诉至法院,被告李某照诉讼中提起反诉。诉讼中双方互不相让。法院经邓州市十林镇分管村镇规划的工作人员及十林镇十西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在场现场勘验,确认原告刘某生堆放红砖及沙土的地方系十西村几个村民小组通往耕地的生产道路,且对李某照的排水造成妨碍。诉讼中,原告刘某生不能提供受损红砖的数量及旧红砖的价值依据。

原审认为,原告刘某生将其从其他建筑物上拆除的旧砖放置于村民通行的生产路上,妨碍当地群众通行及被告李某照的排水,被告李某照将放置在路上的砖沙部分推到原告刘某生房屋一侧造成部分旧砖损坏,但原告刘某生不能提供受损旧红砖的数量及价值依据,故对原告刘某生要求被告李某照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对其红砖在原位置重新放置整齐的主张,因妨碍居民通行,不予支持。被告李某照与原告刘某生相邻居住,在通行排水受妨碍时,应由基层组织及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在双方产生争执时单方采取过激行为致使邻里之间矛盾加剧,故其要求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害让原告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反诉中关于其下水道损失及垫土损失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与原告刘某生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损失依据不充分,故不予支持。

原审根据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刘某生要求被告李某照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李某照要求原告刘某生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50元,由原告刘某生、被告李某照各承担50元。

刘某生向本院上诉称,我堆砖地是十组开发建设用地时剩余的原耕地,并未占用老生产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我买红砖12000块,均被李某照推烂和沙埋,其应全部赔偿。

李某照答辩称,刘某生堆放的是废土、废沙及废砖,堆放在七个组共用的生产路上,不但造成生产路不通,还严重堵塞我家排水道,多次找村委解决无果,无奈只得雇铲车推走其堆放的废物,砖是废砖,也只有几百块,我只是将砖移位,更没造成损失。

李某照上诉称,刘某生建房时铲走生产路和我房根土,并推坏我家下水道,对我造成损失。建房后又在生产路上堆放废物,严重影响我家排水,我无奈雇铲车将其推走,期间又造成铲车损坏。刘某生应赔偿给我带来的损失。

刘某生答辩称,我未铲过李某照的土,也不存在其下水道被压坏的问题,因此不存在对其造成损害。李某照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铲车推我的砖,其铲车损坏要求我赔偿与理不合。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刘某生称李某照将其堆放的红砖铲坏和沙埋造成损失,并提供了十林一初中2008年4月10日证明一份,用于证实红砖数量一共为12000块,但十林一初中后又出具证明否认了该证明,并称拉砖之事存在,但数量不详,且属于学校扒围墙之废砖,李某照认为刘某生堆放废砖等物占用了生产路,妨碍居民通行并严重影响其排水,否认对其造成损失。本院认为,对受损砖的数量及价值依据,上诉人刘某生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要求李某照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李某照在其通行排水受妨碍时,不经有关组织解决,私自雇铲车将刘某生堆放的砖沙等推走,过程中因铲车损坏造成损失,要求刘某生对该损失赔偿,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李某照反诉中关于其下水道损失及垫土损失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与刘某生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损失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敏

审判员代某平

代理审判员陈某林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某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05: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堆放物损害责任是什么
    堆放物损害责任是什么,是指由于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致使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件损害责任。堆放物损害责任是什么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须有堆放物的致害行为。堆放物致害行为包括是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三种方式致人损害。滚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滚下;滑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滑下;而倒塌是指堆放物全部或者部分倾倒、坍塌。(2)须有受害人损害事实。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即构成此要件。(3)损害事实与堆放物致害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与人身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这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为有因果关系;滚落、滑落或者倒塌等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受损害,亦为有因果关系。(4)须堆放物的所有人
    2023-03-03
    157人看过
  •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由谁承担责任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是堆放物品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所有人。堆放物品的所有人,是堆放物品致人损害的最直接的赔偿义务主体。当堆放物品的所有人直接占有、管理该物时,该堆放物品致人损害,该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堆放物品由非所有人管理、使用时,其赔偿义务主体不再是所有人,而是由管理人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06-13
    355人看过
  •  门口物品堆放引纠纷,赔偿责任几何?
    这段内容讲述了堆放物品在家门口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堆放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的倒塌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无需证明堆放人有过错,只需证明堆放人存在过错即可。而堆放人主张自己无过错时,需要举证证明,否则推定成立,承担侵权责任。把物品堆放在家门口,如果砸到了他人,堆放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需要赔偿。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请求赔偿需举证倒塌堆放物的堆放人,无需证明堆放人有过错。堆放人主张无过错的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 品 堆 放 家 门 口 , 侵 权 责 任 如 何 界 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堆放物品在家门口侵犯他人权益的,堆放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堆放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堆放人堆
    2023-09-12
    417人看过
  • 居民是否可以堆放建筑垃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居民修改产生建筑垃圾的,不能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应该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理方法(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
    2023-06-13
    259人看过
  • 业主损害邻居利益不改物业有权利停水停电吗?
    在业主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之后,物业就需要按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因此,对于业主损害邻居利益的行为,实际中也可以视情况协助受害方。不过,要是涉及到给业主停水停电的,那么还是得回到实际中的问题去。事实上,物业管理公司只有在下面几种情况中,那才有权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1、业主欠缴水费电费,而物业管理公司获授权代收代缴时,可以停水停电。2、突遇灾害性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例如,遭遇火灾时,物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停电;业主家无人时遇爆水管,物业可停水。3、根据相关行政命令或接供水供电部门停水停电通知时,物业有权停水停电。例如供电部门要保修供电线路,向公众发出停电通知时,物业可在规定时段内进行停电。而当出现业主损害邻居利益时,物业是否有权停水停电也要看具体情况确定:1、如果业主损害了邻居利益,原则上物业是无权对业主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的。因为业主用水用电是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只要业主不存
    2023-08-08
    112人看过
  • 物业纠纷经济利益被损害怎么办?
    物业纠纷经济利益被损害可以协商或者是调解,以及通过诉讼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
    2023-06-21
    178人看过
  • 铁棚搭建侵害邻居利益,被判拆除
    楼上业主擅自在两个阳台间搭建铁棚,致使楼下邻居阳台渗水遭殃。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邹先生应拆除搭建在阳台间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原告张先生系南汇区周浦镇某居民小区202室业主,被告邹先生是301室和302室的业主。今年初,邹先生在301室至302室的两个阳台之间,搭建了形似阳台的铁制建筑物,张先生阳台顶部东侧被邹先生打洞搭建利用,现张先生阳台东首顶部有部分钢筋裸露并有渗水。为此,张先生曾向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但均未果,故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邹先生立即拆除该建筑物,恢复原状。法院审理后认为,权利人必须合理、适当地行使权利,不能滥用权利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或给相邻方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现张先生阳台东首顶部部分钢筋裸露并存在渗水现象,此与邹先生搭建的建筑物存在因果关系。该结果的产生,不但影响了张先生正常使用阳台的权利,且存有安全隐患,
    2023-07-02
    477人看过
  • 违章建筑损害赔偿建筑材料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因此,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不可抗力阻碍临时建筑在批准期限内拆除的;(二)临时建筑不被拆除是为了保护另外一个更大的利益,致使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拆迁人拆除违章建筑时,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标准补偿违章建筑人。一、违章建筑怎么处理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
    2023-02-24
    368人看过
  •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案例介绍:A公司通过多方努力取得了承办某旅游节的授权,但是按照约定,其需向主管该旅游节的旅游局支付活动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B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马某指示B公司的财务将本公司的人民币50万元作为A公司的旅游节保证金支付给了旅游局。此后马某又要求旅游局将上述50万元以退回押金的名义支付给了C公司。后由于B公司股权转让,马某因此离任,B公司在审计时才获悉以上50万元的去向,B公司遂以董事损害公司权益的名义起诉马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A公司和C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经法院查明,B公司成立之初系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马某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后又被其指定到B公司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之职。C公司也系A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董事长和法定代理人胡某也是由A公司指定的,并且胡某同时担任B公司的董事。法院在查清三个企业之间关联关系和马某、胡某关联董事关系后,认定马某利用其同时担任A、B
    2023-06-09
    314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和相邻权纠纷的界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和相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定义是指指标人区分建筑物,并各有各的部分,对专有部分分别享有所有权,并按照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比例分享建筑物的所有权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及其附属物(民法提案草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没有区别。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权利时,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建筑物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共有部分的所有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包括柱子等基本结构部分,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以及建筑物的楼梯、走廊、电梯、水管、储水塔、消防设备和大门等公共部位。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垄断或占有更多的共有部分。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持公共部分的现状,按照其原有用途合理、正常使用,不改变公共部分的设施和结构,合理分担公共部分的正常成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相邻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类型。民法提案草案对此作了进一步澄清。
    2023-05-02
    276人看过
  • 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
    网友提问:请问离婚案件中精神利益损害怎么赔偿呢?律师回答: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精神遭受创伤致使无法工作而影响或失去工资收益;或致病需要医治等等。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配偶身份解除使得无过错方配偶会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预期可得的财产利益。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损害还应包括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
    2023-06-08
    144人看过
  • 探讨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的解决方法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与相邻人产生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邻土地利用关系相邻土地使用关系是相邻关系的一种,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权利的方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相邻人的土地所形成的相邻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土地使用关系可以分为农村土地使用之间的关系和城镇土地使用之间的关系两种,主要包括相邻通行关系、相邻土地管线安设关系及相邻土地建筑物使用互相予以方便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
    2023-07-06
    365人看过
  • 因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本案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因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而引发的纠纷,其处理涉及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特别是公司少数股东权利如何才能得到保护的实际操作问题。[案情]甲公司、乙公司均系丙公司(属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在丙公司全部股本金中,甲公司持有股份55%、乙公司持有18.125%。经丙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任命甲公司人员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董事长提名任命甲公司人员为总经理。甲公司至1998年6月30日向丙公司借款达3971万元。1998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价抵偿。乙公司不认可该协议,并要求丙公司董事会责成经营班子在产权过户后迅速组织评估。2000年3月7日,丙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对抵债房产进行评估。4月17日,乙公司代表非控股方主张,甲公司利用担任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优势地位,与丙公司进行大
    2023-06-09
    104人看过
  • 邻居违章建筑造成邻居物业如何拆除
    应当拆除。搭建构筑物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该构筑物的存在并无合法依据。而且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一、高架桥挡光维修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高架桥是在你的建筑物建成之后修建的,且达到采光侵权标准,你可以按相邻关系采光赔偿标准,要求高架桥所有人赔偿;如果你的建筑物是后建成的,则无权要求赔偿。二、相邻关系是否属于侵权责任可以,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者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者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
    2023-04-05
    268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向谁索要损害赔偿?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因此,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四种情况: (1)如果堆放的物品倒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是完全由于堆放人或所有人的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或所有人应负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责任。 (2)如果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品倒塌致
    • 邻居建房时造成邻居损害,我可以要求其中一方赔偿修路损坏建筑物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24
      相邻权侵权,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
    • 楼道内堆放的杂物致人损害谁赔偿?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楼道内原则上是不允许堆放杂物的,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堆放的,也只能暂时堆放,并不能影响通行。而在楼道内堆放的杂物致人损害的,应该由堆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建筑物与相邻物纠纷处理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28
      按照你所说的涉及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
    •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由谁承担责任?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27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