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从业证书暂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防范挂靠投标、一证多岗和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当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书暂存是指根据招标文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中标人拟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组成人员的有关证书予以暂存,待项目实施到一定阶段或完毕后取回的行为。
第四条施工单位项目班子人员的有关证书包括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等的岗位资格证书。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凭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办理该项目班子组成人员的取证手续。
第五条监理单位项目班子人员的有关证书包括项目总监的注册执业证书和监理员的从业能力证书。工程项目主体验收结束后,监理单位凭主体验收证明材料可办理该项目总监的取证手续,其余人员的证书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凭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取回。
第六条中标公示发布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人拟派驻项目班子人员的有关证书原件送交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暂存,负责收证保存人员应向交证单位出具证书暂存证明。
第七条工程实施过程中,中标人项目经理或总监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取回证书: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或总监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已解除合同的;
(八)死亡;
(九)遇其它不可抗拒因素。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取回证书的,中标人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书面意见,报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办理取证手续。同时,中标人应向项目派遣不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的主要条件及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项目经理或总监,并将其注册执业证书交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暂存。除本条(二)、(七)所列情形外,原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得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八条已暂存证书由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负责日常保管。暂存期间,中标人因年度考核、资质升级、变更登记、换证、资质就位、续期注册等情况需临时取回证书的,中标人应提交市城乡建设委资质资格管理处室出具的书面意见等证明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登记后方可临时取回证书。中标人临时取回证书,应承诺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到期不能继续交存的,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违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者限制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投标的资格。
第九条工程开工后,中标人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立现场管理人员公示牌,方便社会监督。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须常驻施工现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随意流动。项目招标人在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时,须就中标人项目经理或总监的到岗情况作出评价,并向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中标人项目经理或总监的到岗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凡据招标人报告、群众投诉或市城乡建设委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项目经理或总监不能正常到岗履职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中标人项目经理或总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的投标资格,同时对中标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中标人交存涂改或伪造证书的,一经查实,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取消中标人三个月的投标资格,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一年内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凡依法应当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直接发包交易的建筑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颁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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