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定级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16:37 193 人看过

【发布单位】能源部

【发布文号】能源基(1991)747号

【发布日期】1991-08-22

【生效日期】1991-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定级认证管理办法

(试行)

(1991年8月22日能源基(1991)7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的管理,提高试验机构的综合管理和检测水平,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土建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是综合考核试验室的管理素质、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电力建设工程或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及检定证书的资格。

第三条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中为电力建设土建工程、建筑构件、商品砼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出具正式检定报告的土建试验机构,及承建电力建设土建工程的其他建筑企业中出具正式检定报告的试验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经认证合格并取得等级证书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土建试验机构所提供的公证数据、检定报告、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在本企业内、外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未受资质审查或未取得等级资格证书的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定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章试验室等级标准及职责、任务

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分为三种类型:公司型、分公司(工程处)型及搅拌站型。公司型又分为三级,其等级的划分按“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等级标准”规定办理。

第六条试验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试验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业务,并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第七条试验室应按等级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检测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八条试验室要对承担试验项目的数据和结论负责。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字迹清楚,并经试验室负责人复核签字和加盖试验室印章。

第三章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

第九条认证评审的主要内容:

1.组织机构与职能

2.人员配备与素质

3.试验项目范围

4.环境与安全

5.仪器设备与计量管理

6.管理制度

7.技术规范、标准

8.技术资料与档案

9.质量管理

第十条认证工作管理机构:

10.1由能源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认证工作的总体归口管理。

10.2对申报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公司一级土建试验室,由能源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直接组织评审,考核、认证。

10.3对申报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公司二、三级土建试验室及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或工程处)土建试验室、搅拌站试验室,由各网、省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评审、考核、认证。

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评审标准、评审认证结果应报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备案。

第十一条评审、认证程序:

11.1申请

申请认证的试验室在所在单位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交给主管认证管理机构,正式提出申请。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递交下列预审资料:

1.试验室发展经历及现状。

2.组织机构框图(如为公司试验室,应另提交公司内试验机构网络关系图)。

3.试验室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4.试验室行政负责岗位人员情况表。

5.试验人员情况登记表。

6.试验室负责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7.企业计量等级证书及试验室受检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8.试验业务项目范围表。

9.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

10.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目录。

11.试验室已拥有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目录。

12.试验室已整理积累的试验技术资料、档案目录。

13.试验室质量管理手册(指所申报的等级在标准中对此项有要求的试验室)。

11.2预审

由评审小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预审资料进行审查,认为所反映的情况基本符合该申请等级标准的要求后,可认为预审通过,并通知申请单位。

如经预审后认为所提供的预审资料不全,或在一些主要方面尚未符合该申请等级标准的要求时,可认为预审未通过。在通知申请单位时应指出需补充或整改的项目和内容。

11.3评审、考核

预审通过后,由主管认证机构组织评审小组对试验室进行实地评审考核,作出综合评价。

评审考核时,需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及笔试、口试、操作的抽查,其中至少一名为试验室负责人。

11.4认证

1.经评审合格者,将颁发由部统一印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五年。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应提出复证申请,由主管认证机构考核验证,合格者换发新证。

2.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主管认证机构应视情况对试验室作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查。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达标,否则可视情况作降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对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中取得省(市)级地方主管认证机关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试验室,仍应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认证申请。由能源部或网、省局主管认证机构进行项目抽查复核,符合部颁标准要求的,加发部统一印发的等级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对于电力建设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可参照等级标准中分公司(工程处)型试验室的要求内容进行达标,并向上级主管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承建电力建设工程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需独立承担试验任务出具试验报告者,应由发包单位负责,对其进行企业资质审查的同时,对该施工队伍的试验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向所属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等级标准所列试验项目中的个别特殊试验项目,如施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确无此项设计要求时,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可对此试验项目作免评处理。如等级标准中未列要求的试验项目,但工程设计确对此项目有要求时,经评审小组审核,应将此试验项目补充列为评审项目。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能源部基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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