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村土地的前提是什么?有哪些要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2:31:48 179 人看过

1、征收农村的土地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法律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即,无论政府是永久性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还是临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其征收、征用的目的,都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以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时,其目的不能泛化和抽象化,而应具体化。

2、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学者们认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是某一个或几个标准可以明确的,它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标准来进行判断:

(1)法定性标准。是指公共利益必须通过法律来确定,只有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范围的事项,才能够对公民的房屋予以征收。

(2)公众收益标准。是指公共利益必须是能够让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利益。

(3)用途效果标准。是指公共利益必须能最终有效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福利。

(4)可持续发展标准。我们在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时,不仅要看此项目是否促进当代人的发展,而且还要考证此项目是否会对后代人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3、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特点

(1)应当具有基本的公认性。重要公共利益必然是与相关范围内的人都有关的,是每个人都能感受甚至都需要的,甚至是所有人都会认可的。比如说前述国防利益与重要交通与基础建设事项,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一些事项。相反,像一些形象工程,如果仅仅政府认为重要,而民众并不认为重要的话,就不应当认为是重要的公共利益。土地房屋这样的重要财产不仅代价高,而且是数量有限、不可再生并难以复原的,本就只应用于那些都认可而不是存在争议的事项上。

(2)应当具有基本性或普遍需要性。公共利益按其本性来说是没有尽头的,而土地资源却是有限的,所以只能把征收土地用在基本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中去。对于那些还不属于基本需求的东西,比如高尔夫球场,只应当让那些有特殊偏好和优越条件的人自己承担享受这种利益的代价,而没理由让没有相关需要的公众为其负担代价。而且,各式各样的非基本需要性质上与其说是公共利益,不如说是那些特殊偏好者的部分人利益。

(3)作为土地征收依据的公共利益应当具有必须性、必要性。在有些人会有特殊偏好的同时,每个人的需求和欲望也是没有止境的,但由于任何社会资源都是有限的,理性社会只能满足那些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必要和必须的公共利益,而不会追求那些非基本需要的奢侈品。

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农村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要结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因素考虑。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一般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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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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