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补缴社保、公积金,结果会相当不好,徒劳无功。
解读
一、补缴社保、公积金的管辖机构并非仲裁委或法院,而是当地社保稽核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果因为公司没有开设社保和公积金账户,而没给员工交社保和公积金,就要先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让公司开户,再到社保稽核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补缴;
二、现在,很多地方的仲裁委为了减少无效诉求,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仲裁委的立案人员不仅要对立案材料的格式、数量等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你申请的诉求是不是属于仲裁委的受案范围进行事实审查,所以:
如果员工的诉求,只是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积金,那么很大概率,会因为诉求不属于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根本立不上案;
如果员工的诉求,除了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积金,还有其他诉求,那么,仲裁委的立案人员很可能会让你删掉补缴社保、公积金的诉求,再立案;
如果因为仲裁委的立案人员只进行了仲裁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而侥幸立上了案,仲裁员也会在案件审理后,驳回关于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诉求。
三、如果你想直接到法院起诉,无论你只要求补缴社保、公积金,还是包含了其他诉求,法院都不可能受理,因为,你的诉求即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也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所以,主张补缴社保、公积金的权益,一定要去管辖机构现场申请,避免浪费时间,徒劳而返。
第一,从现有立法体制上看,住房公积金征缴方面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条例明确规定了罚则,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或缴存;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公积金办理和缴存属行政征缴性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单位违反公积金条例规定,违反的是行政义务,职工个人只能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举报,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单位实行监管,责成该单位为其职工补办公积金,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单位的这一行政责任,民事诉讼追究行政责任显然矛盾。
第二,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上看,其工资、福利属性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实际上公积金的缴存与支取与工资、福利也有着实质性区别,并且单位不给职工开立账户的行为不是一种实体福利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筹,故不能作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民事案由中也无与此相近的案由。
第三,公积金问题较多地发生在企业,由于当前经济大环境恶劣,以河南为例,仍有近60%的企业未缴公积金,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举步维艰,根本无暇顾及公积金管理,如果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对企业实行严格责任追究,法院即使作出对职工有利的判决也会遇到难以执行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加上法院对社会保险等“三金”问题至今也是采取不受理的做法,从民事角度受理公积金纠纷案件显然也不可行。
第四,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外省法院对涉公积金案件作出了不受理的规定。广东法院已明确出台不受理规定。成都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公积金,社保部门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强制征缴,这类纠纷不应该列入法院民事纠纷的范畴。另一方面,法院处理这类问题不如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专业,即便判决了,具体问题还得经过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确认。因此,法院对此类纠纷不再受理,建议劳动者直接向劳动社保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单位补缴。济南中院在2005年9月8日济南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中,因住房公积金的给付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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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是用于住房的一种资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的特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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