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为: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等等。单方重大误解除须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外,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或另一方事先有理由知道重大误解的存在或对重大误解的造成负有过失。
别误解给力山寨的美意
有网友认为,给力山寨,会影响科技创新与进步,更重要的一点是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担忧是有道理的。但是,我们不应该将工信部官员的话肢解,而应听出其话中之意与话外之音。
山寨产品是知识产权保护里面的一个重要内容。工信部官员说,在讨论知识产权问题的时候,始终考虑平衡两个方面的利益,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另一方面是广大的用户。如果说模仿没有侵犯到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权利保护的对象,那么我们还是支持这样的生产。这也是我们看待山寨现象的一个基本原则。
工信部官员看到了山寨产品的两大问题,于是,在对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与广大用户的权益都得到尊重的前提下,提出了山寨产品的模仿性创新应该鼓励的观点,这显然没太多的争议与令人费解的地方。
对山寨产品的质量、消费者权益问题,也应该具体分析。俗话有,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以山寨手机为例,消费者看中其价格低、功能全、待机时间长等优点,也应对其质量差、内置收费陷阱、配件安全系数不高、辐射不能保证、售后服务无保障等问题有所了解与包涵。事实上,许多商家销售山寨产品时,大多做了友情提醒,一般也在调换、保修时间上给予了相应的承诺,让消费者有心理准备。不过,如果生产者或商家以次充好,以山寨产品冒充品牌产品,那消费者维权是不应该有任何障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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