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该租赁物没有进行登记备案那就另当别论了。不进行租赁登记的物品或房屋,出租人可能因无法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或承租人的真实身份而承担法律责任。出租人在未办理租赁登记的情况下,要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进而证明发生事故时房屋实际在由承租人支配和管理,显然并非易事。在出租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将推定出租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正常的损害负责吗
承租人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正常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责任。但要解决的问题是,承租人违反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的责任。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减少了价值,是一种损失,而不是损耗。
损耗是合法的、正常的;损失是非正常的,是由于违约行为造成的。例如,承租人租赁了某一机械设备,按合同约定,该设备在使用了6个小时后,必须关机休息2小时,但承租人为了赶工程进度,或者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使用该设备时连续使用了10个小时,最后该机械设备因使用过度被损坏。这就是一种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而不是损耗。因为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6小时,该机械设备是不会发生损害后果的。本条规定的承租人的行为是一种违反义务的行为,由于其违约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各国民法都是这样规定的。
承租人,又称“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其主要合同义务为:
(1)按-约定数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护租赁财产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
(3)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占有和使用承租财产。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二、承租人损害租赁物时如何处理
承租人的同居人或承租人允许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第三人,包括承租人的亲属、客人或其他经承租人允许使用、收益租赁物的人(简称为承租人的关系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给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依债务不履行而负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因承租人不注意,致租赁物为第三人所毁损或窃取时,出租人基于承租人债务不履行,或者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均得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债务为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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