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管理的解析——从个性化出书热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9号2002年8月2日发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中规定,(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作品;(四)戏剧作品;(五)曲艺作品;(六)舞蹈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八)美术作品;(九)建筑作品;(十)摄影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十三)模型作品共十三类作品类型。
集体管理是知识产权保护中一种非常特殊的制度,其目的是保护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规定为非营利性组织。在设立一个什么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两种观点:一是效仿国外的观点,多数国家按照作品的类别分别设立。另一个是建立一个统一的机构,统一管理各类作品。设立几个机构,其缺点是可能会造成重复管理、效率低下、力量分散、相互扯皮,妨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传播;建立一个统一的机构缺点是有垄断管理的可能,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这对我国的文学艺术团体来说,并不一定是好事。
两个方案各有利弊,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因此,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的目标方向是:怎么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建立一个这样的组织,是否能打破行业界线是这个的机构的核心标准。时代文化出版机构涂金灿认为,在建的机构需要具备以下功能:
一、组织的权利主要是代理著作权人行使小权利,小权利的特点是作品使用量大、即时零散。二、著作专有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个人认为对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作明确规定,应当具备:增加出租权;公开再现作品的表演权;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汇编明确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对象。4.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是组织的权利和著作者权利分配的必然结果。
具体到图书出版行业,有两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一是如何联手面对盗版。二是解决传统出版与新型出版的问题。组织的对著作者的义务之一是解决盗版问题,打击非法出版物,盗版技术也越来越高,以至于代理的机构都分不清其真假或者也参与盗版其中。
通常的正规出版的图书在书的前面或书的最后一页都有一个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版权页,做为出版物检验的方式。著作权管理组织在保护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在网络时代,传统出版产业必将受到影响,现今出版业已经意识到向多媒体出版靠拢的重要性。传统的出版方式需要印刷和发行一本书,其物质质量由前期的排版设计和后期的印刷质量及用纸决定,然后流向发行渠道和读者,如今这种渠道是主流。在网络时代,图书(包括纸传媒和电子传媒)著作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机构,此机构又能做到打破行业界线,确实的起到保护著作者权利的作用,眼下任务非常紧迫。
本文出自冯志亮先生《出版行业的网络推广之术》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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