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0:55:43 225 人看过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无异,因此可以调解。

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旨在解决与被诉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民事诉讼。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呢?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既然是民事诉讼,其起诉条件必须具备一般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除此之外,还应有其特殊的条件,具体的讲,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为前提。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行政诉讼,即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请求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为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附带民事诉讼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只能成为单纯的民事诉讼。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是民事纠纷中的对方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民事纠纷中的对方当事人,而不能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虽特定的是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不法行为,其不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不包含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情形,此情形下,该行政机关没有行使行政职权,不作为行政主体),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纠纷,因而行政机关不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4、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且两种争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一是引起了当事人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引起行政争议;二是引起了新的民事纠纷对业已存在的民事纠纷产生了影响,引起民事争议。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是由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虽该行政行为之中可能包含一种或几种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如前例中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包含了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两种行政行为。同一行政机关的两个行政行为分别引起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通过不同的诉讼途径分别予以解决,也不能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来一并解决;二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因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公定力的效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合法还是违法,均推定其合法有效,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其内容对有关人员和组织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行政行为如确定了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则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因而欲解决民事争议,须先行解决或一并解决该行政争议。

5、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也可以在行政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的任何时候提起。行政诉讼终结后提起,即丧失了附带的意义,而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可以是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中处理过的,也可以是该行政行为中未作处理的,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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