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屋于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所以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屋于身份犯。
一、什么情况下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工作
只要是犯罪了的就可能会被批捕。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关于渎职罪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哪些条件
1、一般规定:《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有24个条文,从第397条到第419条(不是计算错误,而是其中包含一个第408条之一),规定了37种罪名。其中第397条规定了渎职罪的两个一般罪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第398条至第419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35个特别罪名。区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标准是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滥作为还是不作为,因滥作为而构成犯罪的为滥用职权罪,因不作为而构成犯罪的为玩忽职守罪。以此划分,属于滥用职权罪的有24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有9个。
2、特别规定: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主体要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要件为故意或者过失,客体要件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要件为因主体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囊括了刑法第398条至第419条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彼此之间属于包含型的法条竞合,应当适用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刑法第397条对一般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398条至第419条对特别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些规定了一个量刑幅度,有些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有些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
三、德州贪污罪刑事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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