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XX律师事务所接受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犯罪嫌疑人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结合相关法律依据,现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公诉机关参考:
本案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于XX年XX月在某某区某某镇XX组承包农户土地并已经支付了转包土地农户的转让款,随后于同年XX月份分别与转包土地的农户补签了为期15年的土地转包协议,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中国移动某某分公司所建设的信号塔正好坐落在犯罪嫌疑人所承包的土地范围内,并且,需要开辟进出入东路及围墙等,必然占用土地;而犯罪嫌疑人所承包的土地已经种植了小麦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等。由此,双方对占地赔偿发生了争议。在争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方才得知移动某某分公司在XX年XX月初左右低已将其所占土地补偿款以低价支付给了该村支部书记薛某某;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在XX年XX月份左右的一天,到所承包的土地转,看到中国移动某某分公司所建设的信号塔附近约3米争议的配电箱没有锁、配电箱门开着,天气预报要下雨,担心漏电造成人身损害,自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故回家拿了一把旧锁将配电箱的门锁住,隔有一至二天,犯罪嫌疑人在下雪(雨)后到所承包的土地里看墒情,看到配电箱有被撬过,也没有在意。在整个事情发生过程中,移动某某分公司在XX年农历正月下旬在村卫生所外边与犯罪嫌疑人协商赔偿问题,当时某某镇派出所的干警也在现场;随后,移动某某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又打电话让犯罪嫌疑人到其所承包的土地里进一步协商赔偿问题,犯罪嫌疑人说你们还要修路、建围墙等,应当赔偿损失;移动工作人员让其回复一个方案。一直到XX年X月X日,移动某某分公司工作人员又打电话让犯罪嫌疑人到其所承包的土地里进一步协商赔偿问题,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不赔偿。同日下午,侦查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进行调解被羁押至今。
根据上述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所规定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实施本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财图利等。而在本案中,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对中国**某某分公司在犯罪嫌疑人所承包的土地建设信号塔,其配套设施配电箱距离信号塔约3米左右单独设置,没有相关安全保护措施且配电箱的门也张开着。犯罪嫌疑人在XX年XX月份左右的一天,到所承包的土地转,看到配电箱存在安全隐患,天气预报要下雨(雪),担心漏电造成人身损害,自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故回家拿了一把旧锁将配电箱的门锁住。故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犯罪直接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间接故意。
二、所谓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所规定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在本案中,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实施上述破坏手段及行为,仅仅是看到配电箱存在安全隐患,天气预报要下雨,担心漏电造成人身损害,自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故回家拿了一把旧锁将配电箱的门锁住。且仅隔有一至二天,犯罪嫌疑人在下雪(雨)后到所承包的土地里看墒情,看到配电箱有被撬过,也没有在意。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所规定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客观要件。
三、本案的客体要件是否构成值得商榷。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才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而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仅仅是看到配电箱存在安全隐患,出于保护的目的将其锁住,且事后仅仅一至二天时间就可能被移动工作人员翘掉,该信号塔是否投入使用运营、是否因移动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信号塔尚不能运营等等,均不能主观归其犯罪嫌疑人。
四、本案纯属经济纠纷,尚构不成刑事犯罪。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于XX年XX月在某某区某某镇XX组承包农户土地并已经支付了转包土地农户的转让款,随后于同年XX月份分别与转包土地的农户补签了为期15年的土地转包协议。中国移动某某分公司所建设的信号塔正好坐落在犯罪嫌疑人所承包的土地范围内,并且,需要开辟进出入道路及围墙等,必然占用土地;而犯罪嫌疑人所承包的土地已经种植了小麦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等。由此,双方对占地赔偿发生了争议。在争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方才得知移动某某分公司在XX年XX月初左右低将其所占土地补偿款以低价支付给了该村支部书记薛某某。按照民法典、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移动某某分公司应当将占地赔偿给该土地合法承包人而不是他人。虽然犯罪嫌疑人与移动某某分公司协商过程中有争执,但其行为后果尚构不成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经济纠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后果尚构不成刑事犯罪,本人作为退伍军人,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并且是中共党员,长期表现良好。故建议贵单位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或无罪释放。
此致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XX律师
XX律师事务所
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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