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登记须提交的主要文件材料
(一)商品房备案登记
1、申请书;
2、立项批文;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房屋竣工验收材料;
7、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9、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注:经济适用住房备案登记除提交商品房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提交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物价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文件。
(二)个人购买商品房权属登记
1、申请书;
2、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证明(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建设部统一监制);
4、有效的售房发票;
5、契税完税凭证;
6、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监护人与房屋权利人关系证明;
7、房地产勘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墙界表(由测绘部门出具)。
(三)新建私有房屋初始登记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5、房屋竣工验收材料;
6、房地产勘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墙界表(由测绘部门出具)。
(四)单位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1、申请书;
2、立项批文;
3、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材料;
8、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9、房地产勘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墙界表(由测绘部门出具)。
二、转移登记须提交的主要文件材料
(一)房屋买卖(含拍买)权属登记
1、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地产交易部门过户审批材料;
4、契税完税凭证;
5、法人资格证明、法人或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6、房地产勘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墙界表(由测绘部门出具)。
(二)房屋赠与权属登记
1、申请书;
2、赠与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关系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赠与合同和公证书;
6、契税完税凭证;
7、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监护人与房屋产权人关系证明;
8、房地产勘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墙界表(由测绘部门出具)。
(三)房屋继承权属登记
1、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5、公证书;
7、遗嘱或遗嘱证明;
8、享有继承权人放弃房产继承弃权书;
9、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监护人与房屋权利人关系证明;
11、房地产勘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墙界表(由测绘部门出具);
12、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四)房屋分割权属登记
1、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房产分割协议、分割明细表;
5、公证书;
6、契税完税凭证;
7、法人资格证明、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8、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
9、房地产勘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墙界表(由测绘部门出具)。
(五)房屋合并权属登记
1、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
5、法人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6、房地产勘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墙界表(由测绘部门出具);
7、其他所需证明资料。
(六)房改房权属登记
1、申请书;
2、房屋权利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房改部门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个人资格审批表;
4、有效的售房发票;
5、住房产权证明书;
6、部分产权证书或产权界定卡;
7、原单位房屋所有权证;
8、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结算及办理产权证结算单;
9、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户结算审批表;
10、房屋平面图、墙界表(由测绘部门出具)。
(七)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售房发票;
4、购房卡;
5、房屋平面图、墙界表(由测绘部门出具)。
三、变更登记须提交的主要文件材料
1、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批准变更文件;
5、公安部门户籍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7、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8、房屋平面图、墙界表(由测绘部门出具)。
如何处理产权登记纠纷
因房屋产权而引发的纠纷发生频率非常高。这些纠纷,因其发生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1、公民间因产权登记引起的产权纠纷
双方或多方出资或以合伙经营期间的资金收益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共同登记过户后,应由出资人共同所有。各自主张产权为个人所有但均提不出有力证据的,不予支持。
但一方在产权过户时主动放弃登记,又无其他约定,在他方已登记过户后才反悔而主张产权共有的,应认定产权归登记过户方所有,并由登记方退回放弃登记一方的买房款;如一方在登记时未明确表示放弃登记,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多年来共同居住、使用、管理,登记方既未退款又长期无异议的,发生纠纷后,可实事求是地认定产权归出资双方共有,并应将产一方出资购买房屋后,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和他人所共有,双方又长期共同管理使用该房屋的,可视为出资方赠与他方,产权归双方共有,出资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出资方因某种原因将产权一并登记归他方姓名,但既无赠与他方的表示,又长期不让他方知道,经一段时间,他方知道并主张权利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就出资人侵犯他人姓名的行为应给与他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2、兄弟姐妹间的产权纠纷
父母的遗留房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以个人名义领取了产权证,其他兄弟姐妹虽无异议,但一直在此房屋内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因登记一方主张为己独有而发生纠纷的,应认定登记人是作为全部共有人的代表登记产权,产权应归兄弟姐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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