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行政案件审理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9:10:45 371 人看过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行政案件的审理,维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司、股东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登记行政案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201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广东省东莞市部分地方法院及有关部门举行座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达成共识。相关内容概括如下:1。对以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问题,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纠正。登记机关依法更正案件,在登记时履行了仔细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无错误登记过错的,应当退还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改正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以申请材料未经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为由要求确认违法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但可以证明原告已了解情况但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了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机关不履行仔细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和在损害发生中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履行了仔细审查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登记机关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名或者盖章的真实性,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当场确认。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或者有关人员未当场确认,致使有关材料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的,登记机关依照规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请求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公司登记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利害关系人以作为《公司登记法》依据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作出下列处理:行政诉讼中可以根据有效证据认定民事行为的真实性;涉及真实性以外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4、备案申请人或者涉及备案事项的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清算组等备案相关人员,认为登记机关披露的备案信息与申请备案事项的内容不一致的,请求登记机关改正,登记机关拒不改正或者不予答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请人有争议,请求登记机关变更备案内容的,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通知登记机关通过民事诉讼解决。5、利害关系人根据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内容,对登记机关变更、注销登记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登记行为与文件内容不一致的除外。公司登记所依据的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的,利害关系人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登记机关不予处理,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多次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同一登记事项,内容相互冲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建议有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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