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企业法常识的股权转让合同风险防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42:34 397 人看过

风险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程序性风险。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购买出资,未经上述程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因程序缺陷被视为无效或解除解决办法:建议在购买目标公司,收购方应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允许转让方股东出售其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风险二:股东转让全部或全部股权后,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限制股东人数的风险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五人以上。即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上限,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5人。这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应导致股东人数违法。如果股东人数变成一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簿上标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解决办法:股东人数变为一人的,必须符合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注意一般公司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一人公司的严格条件风险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具体表现为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公司股权转让事实和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向。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人支付转让款,根据《公司法》,公司有义务将股权转让的结果记载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修改件、股东名册上,工商登记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公司可能因疏忽大意或拒绝履行义务,致使受让人无法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董事不得履行合作、协助义务。公司不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本公司没有义务对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或确定

风险四:股权转让中的风险分析及负债防范。负债应包括外部负债和转让股东故意隐瞒的或有负债。或有负债包括转让前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或过去侵犯商标权或专利权可能造成的未来损害,以及劣质产品对客户造成的损害。这些不是股权转让方故意不披露或自己不知道的责任解决方案:在风险分担的谈判中,受让方力求与转让方明确责任,要求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责任,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风险5:股权转让不影响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需按照股权转让合同向转让方清偿债务和追偿解决办法:不要忽视这部分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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