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和受理。审查是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行为。审查是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进行检查核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仲裁机构在接到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后,经检查核对认为不符合仲裁财产保全的,应予以驳回;手续不完备的,应该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书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后,经检查核对后,认为不符合仲裁前保全条件的,应该裁定驳回;认为符合仲裁前保全条件的,应予以接受。受理是人民法院在接到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后或者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予以裁定允许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的,即进入仲裁保全程序,人民法院就取得了对仲裁案件或者将来的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的裁定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促使措施权。这里的受理与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受理不一样:第一,受理的前提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的条件是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人民法院受理的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仲裁法第28条和民诉法第92、93条的规定。第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一样。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民诉程序开始,民诉法律关系产生,人民法院取得了对受理案件的审判权;而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财产保全程序开始,人民法院取得了对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权和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但并没有取得案件的实体审理权,即仲裁权。第三,实现的目的不同。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实现的目的是对争议案件或非争议案件作出裁判,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满足当事人的请求;而人民法院受理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后,实现的目的是满足申请人的请求,实现对被申请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临时的强制,而最终的争议的解决则依赖于仲裁裁决书(含调解书)。
2.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财产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是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据。因此,必须依法制作。仲裁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写明:第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第二,请求保全事项和事实、理由根据;第三,确认的保全对象和数额、范围及采取的保全措施;第四,制定财产保全裁定书的人民法院和时间。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关于仲裁前财产保全,则因仲裁前财产保全情况紧急,所以,人民法院在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及时审查,自接申请书时起,48小时内做出裁定。仲裁前裁定书的内容除具备仲裁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内容外,还应写明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仲裁财产人申请仲裁的时间及不申请仲裁而负的责任。根据民诉法第140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服也不允许上诉,根据民诉法第99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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