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争议诉讼应依照确认之诉按件收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17:50:59 171 人看过

在将破产债权争议诉讼的性质确定为确认之诉之后,其诉讼收费标准自然也就应当得以确定,即应依照确认之诉按件收费,而不能依照给付之诉按诉讼标的数额收费。

由于对破产债权争议诉讼的性质存在模糊认识,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法院对该诉讼的收费标准并不统一,有的按照确认之诉收费,有的按照给付之诉收费,有的按照给付之诉减半收费,也有的以该项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预计可能得到的分配数额为标的按照给付之诉收费,为此还有人建议规定收费的最高限额,具体做法不一。笔者认为,对破产债权争议诉讼按照给付之诉收费(包括变通性的收费)是不妥的。第一,不符合法理,不符合诉讼的实际法律性质。第二,不能合理地适应实际情况。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通常是得不到足额清偿的,甚至可能得不到清偿。对破产债权争议诉讼以债权的名义债额为标准按照给付之诉收费,会造成诉讼当事人过重的负担,甚至出现诉讼收费数额超过债权人可能得到的破产分配额的不合理现象,从而压抑当事人维护权利的行为,损害其诉权。虽然有些法院也认识到这一问题,采取诸如减半收费等变通性措施以减轻诉讼费用负担,但由于其基础仍是建立在给付之诉收费标准之上,故无法从根本上合理解决问题。第三,破产程序本就是一个对全体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给付程序,这一给付程序的进行已经依法向全体债权人收取了相应费用,即从用于对债权人清偿的破产财产中支付的破产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如对破产债权争议诉讼再按照给付之诉收费,就构成对同一给付行为重复收费了,显然是错误的。

有的人对债权争议诉讼按照确认之诉收费存在一些顾虑,认为一个案件只收百十块钱诉讼费,可能导致债权人或管理人等的滥诉,浪费司法资源,影响破产案件及时结案,等等。对于债权争议诉讼按照确认之诉收费的原则是必须坚持的,但对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也需要确立一些规则,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预防和解决。

从规则角度讲,第一,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未经债权确认程序不得提起对破产债权的确认诉讼。有的债权人尚未经债权确认程序对其债权作出认定就提起诉讼,这是不允许的,法院对此种起诉不应受理。第二,对破产程序启动前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争议,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认为其债权应予确认的,应告知债权人确认结果并要求其撤诉,以降低诉讼费用的承担。如债权人拒不撤诉,由此产生的超过撤诉结案的诉讼费用,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第三,管理人对经债权审查程序后不予确认的债权,要向债权人作出必要的解释,对可能通过补充证据等方式解决确认问题的,管理人应通知其采取相应措施,对债权确认争议应争取协商解决,不应未尽职责就将债权争议都推向诉讼解决。管理人不接受债权人通过补充证据等合理、经济的措施解决确认问题,在此后的债权确认诉讼中因此而败诉的,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由管理人承担。第四,债权人因举证不全等问题导致其债权未得到确认的,应当先就补充举证问题与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如债权人提出在债权确认程序中未曾提交的新证据,且在提起诉讼前未就新证据与管理人进行过协商,即使债权人胜诉,该案的诉讼费用也应由债权人承担。因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得确认的原因是其自身的举证过失,而不是管理人的确认错误,而且其在提起诉讼前未采取合理、经济的方式解决争议。所以,因其自身过错造成的讼累负担与费用支出,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管理人履行职责的监督,将管理人是否怠于履行职责、为摆脱责任而将债权争议简单付诸滥诉的情况纳入监督范围,作为评价其工作业绩的一个考核因素。

为了彻底消除争议、统一执法,对破产债权争议诉讼的性质及其收费标准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定司法解释,以最终解决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一、民事诉讼法执行分配

本条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二是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该制度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依照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救济精神、“审执分离”原则,通过司法解释创立的制度。

(1)对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

由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就执行程序中对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执行法院贯彻的是“当事人主义”,并不需要行使对异议进行审查的职权,只是将当事人的异议告之相关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对异议的反对意见,执行法院则按照异议的意见修改分配方案并予以分配;如果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执行法院则通知异议人并等待其15天,根据异议人是否起诉而决定或者按照原方案分配,或者将争议份额提存。

如此规定彻底贯彻了“审执分离”的原则,也符合一般的法理。但是这种无任何职权干预的运作模式,可能会使并无多少实质影响的异议也进入异议之诉程序。有的法院反映,如果严格按照本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操作,则在逻辑上会反复出现异议之诉的情况,在实践中无法有效推进参与分配程序。

实践中,执行法院一般会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在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多做当事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就参与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至少应当做到避免非实质性的争议进入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关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当事人之间关于分配方案的争议。由于分配方案的部分变动可能会导致其他债权的受偿比例发生变化,所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结果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而本法条只规定了异议人为原告,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未涉及其他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因此,诉讼中是否应追加其他人为第三人(或者被告),值得讨论。实践中有案例将除争议双方外的其他所有债权人、被执行人追加为第三人,一揽子解决争议问题。我们认为,对此无需统一规定,可由审判庭根据争议事项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主体的权利而予以灵活掌握。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执行实践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1、执行程序中应当在保证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多做当事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就参与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2、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审理应根据案情的需要决定是否追加争议当事人之外的相关权利主体为第三人,以彻底解决纠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7日 17: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破产债权相关文章
  • 产权纷争惹确认之诉
    为侄子侄女将来就近上学,陈女士将自己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哥哥名下,却因哥哥离婚遭遇房屋权属纷争。陈女士一气之下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房屋归世纪产权人陈女士所有。陈女士诉称,2002年,其在幸福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哥嫂生了一对儿女。哥哥主动找到陈女士,表示因该房屋附近有较好的小学,希望把孩子户口登记到陈女士的房子名下,以受到良好的教育。考虑后,陈女士表示同意,并约定房屋归陈女士所有,房产证落在哥哥名下。之后,陈女士协助办理了手续。2007年,哥哥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将该房屋列为婚后财产,侵犯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陈女士所有。庭审中,哥哥陈先生认可妹妹的说法,并同意房屋归妹妹所有。而作为案外第三人的嫂子曹女士则认为,房产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陈先生与妹妹之间关于房屋产
    2023-06-08
    56人看过
  •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被告是谁
    一、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被告是谁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的设计,无论何种类型的债权确认诉讼,债务人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要么为原告,要么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既然债务人自身就作为诉讼当事人,其当然应受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约束。如果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其应承认该债权人的地位;如果该争议债权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则无论是在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程序均可依法免除其债务负担。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被告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二、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管理人的效力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管理人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被告应诉,即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当事人。虽然管理人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当事人,但是债权确认诉讼的
    2023-04-24
    230人看过
  •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起诉状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诉状的基本结构民事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
    2023-06-11
    354人看过
  •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和亮点之一,其意义和作用重大。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立法对债权确认诉讼规定还不够完善,并且理论界对此鲜有研究,故在法律适用上,尚有许多复杂问题亟待明确。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和诉讼法原理及国外立法例、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法律的适用。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性质及其衔接适用1、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概念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差异,对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称谓也有所不同。如在日
    2023-06-09
    349人看过
  • 确认共同财产之诉诉讼费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申请费交纳标准(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
    2023-06-14
    305人看过
  • 破产债权确认诉状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诉讼应怎么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包含几个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权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主体应当包括:1、债权人。债权人是整个破产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债权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参与破产案件的进行,其终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自身利益,并使之最大化;同时,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一旦被最终确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将会按照债权表进行,债权表的记载事项就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最终受偿情况。如此一来,债权人当然有权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自身及他人的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等事项提出异议,以求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保障自身权益的最大化。2、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也是提出异议诉讼的主体之一,但债务人是否能够作为提出异议诉讼的主体,在理论界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其就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其与他人正在进行以及将来可能进行的一切诉讼均应由管理人承担,这其中就包括对债权表记载的债
    2023-02-26
    364人看过
  • 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费是如何规定的
    一、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费是如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要想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就必须首先进行债权申报。针对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法定期限。《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进行审查后,可能会认为申报人的申报依据不足而不予认定。申报人对管理人的不予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此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当没有争议,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二、债权确认的程序(一)债权确认程序:管理人确认-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1、债权人会议是核查,不是确认,如果债权人不确认怎么处理?2、债权人大会核查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二)债权人对债
    2023-04-24
    365人看过
  • 不动产确认之诉诉讼费怎么确定?
    一、不动产确认之诉诉讼费怎么确定?不动产确认之诉诉讼费按照纠纷标的额既定比例确定,具体按照以下的规定确定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
    2024-01-17
    341人看过
  •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法律规定是什么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即是当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于债项登记册中记录的债权存在争议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该诉讼的必须前提条件包括:债权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且有序的债权申报过程;破产清算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全部债权完成了细致严谨的审查工作,并且,他已经初步编制出了一份详尽明晰的债权清单或债权列表;在这个环节上,如果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清算人所审查并编纂并对外公布的债权清单或者债权表中所记录的部分或者所有的债权存在异议,但其请求未得到清算人的充分回应和认可,此时,他们便可以提起破产债权确定之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024-07-05
    338人看过
  • 合同确认之诉诉讼费标准,合同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
    一、合同确认之诉诉讼费标准合同确认之诉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会按标的额来进行确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二、合同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合同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1.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2.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
    2023-06-29
    114人看过
  •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开庭步骤是什么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具体诉讼程序如下: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等待法院受理立案。其次,在法院立案之后,应在举证期内提交相关证据,一般将通过普通一审程序审理案件。再次,等待案件开庭时会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择日宣判。最后,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在上诉期内申请上诉,上诉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再审。一、经济案件起诉流程是怎样的经济案件起诉流程是:1、撰写民事起诉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起诉状的副本;2、起诉状准备好后,到法院立案庭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先受理后,拿着受理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受理费。等待法院的通知;3、法院通知被告举证;4、法院发送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5、开庭审理;6、法院判决。民事起诉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
    2023-04-01
    339人看过
  • 破产案件债权确认的异议期
    破产申报债权期限是三十天到三个月。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一、民法典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多久债权申报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二、与析产一定要双方到场吗有关的法律规定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
    2023-03-08
    168人看过
  • 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怎么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要想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就必须首先进行债权申报。针对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法定期限。《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进行审查后,可能会认为申报人的申报依据不足而不予认定。申报人对管理人的不予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此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当没有争议。一、小微企业破产怎么处理?破产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只要符合破产条件的,法院就会裁定受理。具体情况如下: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
    2023-06-20
    444人看过
  • 法律规定的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指哪些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管辖法院是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一、超过债权申报期限还能申报吗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还可以申报。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二、申报债权以后能不能再起诉申报债权以后能再起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利害关系人如果对破产有争议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023-03-19
    139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 更多>

    #破产债权
    相关咨询
    •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讼费如何确定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4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讼费应依照确认之诉按件收费,而不能依照给付之诉按诉讼标的数额收费。 从规则角度讲,第一,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未经债权确认程序不得提起对破产债权的确认诉讼。有的债权人尚未经债权确认程序对其债权作出认定就提起诉讼,这是不允许的,法院对此种起诉不应受理。第二,对破产程序启动前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争议,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认为其债权应予确认的,应告知债权人确认结果并要求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讼费应该怎么处理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4
      案件受理费在案件启动时,无疑要由原告预先缴纳。在债权人是原告时,由债权人预先缴纳。受理费的数额,按所确认的债权的数额,套用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因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因为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给付之诉转化而来的确认之诉,理应按给付之诉的标准缴纳受理费。 因为破产债权受偿率不高,所以许多人认为按标准缴纳受理费过高,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债权人作为原告,胜诉后案件受理费是由债务人承担的,债权人利益并不
    • 什么是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4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
    • 债权人申请破产,按照规定由法院确定,诉讼费是按照规定减免收费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27
      作为债权人要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规定破产案件法院是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取诉讼费的。请问“破产企业财产总值”是什么概念,法院根据什么来认定?作为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吗?(如果不提供,法院又怎么收取立案费以便立案,但作为申请人又很有可能提供不了)作为债权人要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规定破产案件法院是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取诉讼
    • 公司需要进行破产债权确认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状内容有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19
      对破产债权争议诉讼的性质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是给付之诉,其二认为是确认之诉认为诉讼属于给付之诉的主要理由是:债权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不是仅仅为了确认债权,而是为了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给付清偿,所以从诉讼最终目的的角度看应当属于给付之诉,而且当事人也确实是通过这个诉讼才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了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