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
一、仓储管理期间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保管人有下列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人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害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损害甚至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怎么确定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依民法典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间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
三、谁享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
在仓储合同中,尽管保管人占有仓储物,但仓储物的所有权人是仓单持有人。为了维护仓单持有人在其所有的仓储物上的权益,促使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进行检查和提取样品之活动的权利,保管人相对也有允许仓单持有人进行检查和提取样品活动的义务。
在仓储合同中,尽管保管人占有仓储物,但仓储物的所有权人是仓单持有人。为了维护仓单持有人在其所有的仓储物上的权益,促使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进行检查和提取样品之活动的权利,保管人相对也有允许仓单持有人进行检查和提取样品活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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