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名借款中法院如何判定承担还款责任主体
1.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不论是由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实施的直接借名借款行为,还是由出名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间接借名借款行为,均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对于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债权人不知借名约定且其只愿意与出名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由出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在直接借名借款行为中,债权人对此还享有撤销权。
2.借名贷款保证人明知为实际借款人提供保证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出借人知道实际借款人身份并与实际借款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直接约束出借人与实际贷款人,保证人提供借款保证时明知为实际借款人提供保证,未提出异议,相关保证合同亦合法有效,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知合同相对方为名义借款人,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的,应向实际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可以认定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知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而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的,系借名借款。借款履行均由实际借款人进行,名义借款人未实际参与合同,也未享受借款利益的,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4.在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借款由实际借款人使用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名义借款人主张与出借人之间是借名借款合同,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但未举证充分证明出借人明知存在实际借款人的情形下仍与其签订借款协议,且名义借款人在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借条表明自己认可该借款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二、法院判决后不还钱怎么办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在将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随时申请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三、诉讼流程是什么
人民法院从接到起诉人提交的起诉书的时候,在审查完毕后进行立案的那天开始,到六个月之内,人民法院就要将这个案件进行审理结束,但是如果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可以进行适当的延长结束审理的时间的,但是这个事情要经过人民法院的院长准许,但是最多可以往后延长六个月,但是如果还需要继续延长的情况下,就要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去请求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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