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空坠物连坐违反举证原则的依据具体如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因为在我国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虽然是按照连坐板来承担的,但实际上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也是比较特殊的,侵权法当中规定的高空坠物的连坐并不违反举证原则。
对于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形,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另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
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其合理性在于: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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